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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明通商场与杜志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9 03:37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昆民一终字第3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市明通商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志娟。
原审被告昆明市官渡区太和街道办事处吴井社区双龙桥村股份合作社。
原审被告昆明市双龙桥农工商归纳服务公司。
上诉人昆明市明通商场(以下简称“明通商场”)与被上诉人杜志娟、原审被告昆明市官渡区太和街道办事处吴井社区双龙桥村股份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昆明市双龙桥农工商归纳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服务公司”)房子租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08)官民一初字第5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8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9月27日对本案揭露进行了问询。上诉人明通商场的代理人王青燕,被上诉人杜志娟的代理人陆家棣、刘啸,原审被告合作社、服务公司的代理人褚建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承认,被告合作社原名为昆明市官渡区福海乡吴井办事处双龙桥村股份合作社。合作社出资成立了服务公司,服务公司又开办了明通商场。原、被告两边于1999年曾经建立了租借联系,由杜志娟承租明通商场老区179号铺面运营服装;该铺面的原承租人为案外人杨德,后改为原告,原承租人交纳的确保金发票现由原告持有,金额为5000元。1999年12月1日,原告与被告合作社、明通商场签定《双向许诺书》,约好:合作社、明通商场至少于2009年12月31日前,对商场运营户的运营权不作改变,但租金随行就市;确保各租户十年运营权不变,如有改变,乐意补偿各租户十年租金。许诺书签定后,两边的租借合同一年一签。2005年7月2日,原、被告两边签定《明通商场铺面租借协议书》,约好年租金为12000元;杂费每月60元;确保金一楼5000元,二楼1000元,离场时损坏铺面及设备的,从确保金扣除,无上述行为的,离场时如数交还确保金;租期一年,由2005年8月9日起至2006年8月9日止,期满另换新协议。协议签定后,原、被告均按协议实行。2005年6月,官渡公安消防大队出具了《严重火灾危险期限整改告诉书》,责令明通商场进行整改;12月,该消防大队进行复查以为整改不合格,要求从头整改。2005年6月30日,明通商场、合作社、服务公司宣布一份告运营户书,告诉各运营户,租借协议到期后,严厉按协议书相关约好续签;明通商场与运营户于1999年12月1日签定的双向许诺书两边均应恪守,如有任何一方呈现违约,将按相关法律法规提送相关部分处理。2005年12月8日,合作社向各商户宣布一份重要告诉,主要内容为:商场改造后乐意持续留在新商场运营的商户可选择保持原《双向许诺》4年期租借回迁计划,新商场建成后,4年的租金一年一交,租金及处理费不变;不乐意持续留在新商场运营的商户可选择一次性给予补偿,一起抛弃明通商场使用权,即要求补偿就没有铺面的计划;因为新规划计划中一层建筑面积比原商场面积有所削减,将有40户商户无法回迁一层,因而最后来与商场签定租借合同的商户只能选择2、3、4层的铺面。2006年1月21日,被告明通商场、合作社、服务公司告诉各商户,于2006年2月20日中止商场全部运营,请各商户在2006年2月20日前腾空铺面并到商场处理办公室处理所交相关费用的交还手续。2006年3月3日,被告托付拆迁公司强即将原告的铺面撤除,引起杜志娟不满,原告杜志娟遂诉至一审法院,恳求判令三被告:1、付出违约金63616元;2、交还原告确保金5000元、多收取的租金6247元、杂费375元,以及占道费5490元;3、承当案子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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