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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三大转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8 21:52

2006年6月29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责教育法(修订案)》,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了第52号主席令予以发布。这是我国职责教育开展史上一件具有划时代含义的大事,也是中国教育开展新的里程碑。新修订的《职责教育法》分总则、学生、校园、教师、教育教育、经费保证、法律职责及附则等8章63条。新职责教育法从内容到方法,从职责到办法,都有很大拓宽,规则更为翔实。新职责教育法回应了其时教育投入、教育均衡、免收学杂费、教育乱收费等热点问题。经过细读研讨后,笔者以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责教育法》具有三大改变。
一、职责教育社会布景的改变
1、管理体制的改变。20世纪90年代的体制变革,使得我国的管理体制权限从头收归中心,特别是分税制的财务体制变革将财权上收,中心财务收入从本来的11%上升到现在的60%左右。在这种条件下,依然依照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责教育法》“当地负责制”之规则施行,无疑会加重当地担负,形成职责教育经费缺少以及不同区域职责教育开展不均衡的现象。
2、经济社会的迅速开展。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责教育法》施行之日,刚好是我国市场经济和变革开放的初期,国家财务比较缺少。在这种环境下,经过立法,规则以“征收教育费附加”和集资捐资办学的方法来处理举行职责教育国家财务缺乏的对立,也是其时不得已而为之的挑选。跟着国家变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的开展,20世纪90年代国家施行了国有企业变革,使许多企业甩脱了包袱。与此同时,国家也把视角放在“三农问题”上,实施农村税费变革,中止教育集资和征收教育费附加,这些行动有用减轻了企业和农人担负,激发了企业和农人开展经济热心,却使职责教育陷入了危机,职责教育失去了经济来源,县级财务无法也无力付出高额的教育经费,《职责教育法》的修正火烧眉毛。
3、人们生活水平不断进步。跟着生活水平的进步,人们越来越倚重教育以取得本身开展,职责教育不再仅仅是看作家长和学生的职责,更多的是作为个人的一种权力。人们不只期望有学上,更期望有好的校园上学,由此衍生的各种社会问题贱踏了教育的公益性、公平性、公正性。政府能否满意人们的教育需求,以及怎么表现职责教育的公平性、公正性,成为修订《职责教育法》无法逃避的现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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