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小瓶盖引起外观设计专利纷争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9 02:04一个小小的瓶盖,由于它的右视图、主视图、俯视图与某专利瓶盖相同,从而引起一场外观规划专利纷争。日前,石家庄市中级法院就审理了一同这样的案子,尽管被告辩称其出产的瓶盖的左视图和后视图与原告的专利权产品有必定差异。但法院仍是以为与原告外观规划专利的瓶盖存在许多类似或相同之处,判定被告侵权。专家就此提示企业,在企业发展中要注意提高规划技能实力和立异才能。
原告上海嘉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嘉洋)在涉县某门市部发现,该门市部出售的“金诚信”白酒的瓶盖与原告外观规划专利的瓶盖存在许多类似或相同之处。原告以为,被告“金诚信”白酒的出产厂家泊头市天泉酿酒有限公司,在未经原告合法授权的情况下,私行出产制作原告的外观规划专利产品,侵犯了原告合法具有的知识产权。所以,将泊头市天泉酿酒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恳求判令被告中止侵权,毁掉侵权产品,补偿原告丢失10万元。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1998年4月16日,国家专利局颁发了王毅、王政瓶盖外观规划专利权,专利号为97306642.3。外观规划专利证书附有瓶盖的仰视图、俯视图、右视图、左视图、主视图、后视图,专利权的有效期为1997年3月14日至2007年3月14日。1999年12月10日,原告上海嘉洋与王毅、王政签订了专利权转让合同,原告作为受让方依法获得了此专利权,成为专利权人。合同有效期从1999年12月10日至2007年3月14日,专利权转让费为人民币30万元。另查明,泊头市天泉酿酒有限公司已于2004年12月26日改变称号为河北一品坊酒业有限公司。并且河北一品坊酒业有限公司前来应诉,对泊头市天泉酿酒有限公司改变称号一事没有贰言。
法院以为,原告的外观规划专利系经专利权转让合同合法获得,该外观规划专利也在维护期限内,被告在该维护期限内出产的“金诚信”白酒的瓶盖与原告外观规划专利的瓶盖存在许多类似或相同之处,足以使一般顾客将被告出产的“金诚信”白酒的瓶盖误以为是原告的产品,因而,在该专利权维护期限内被告的出产、出售与原告类似的专利产品的行为已构成了侵权。
据了解,在这起外观专利侵权案中,形成这起侵权案发作的主要原因,除了由于泊头市天泉酿酒有限公司专利认识不强以外,还由于该公司缺少较强的外观规划技能研制实力。记者从省中小企业局了解到,现在河北省许多中小企业的外观规划技能实力弱于产品品质方面的研制才能。这直接导致某种流行性规划一呈现在市场上,就会有很多的厂商跟进,呈现跟风现象。为此,河北子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占清以为,厂商应赶快增强在产品外观规划方面的研制和立异才能,否则很可能会堕入专利侵权的泥潭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