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判决书是什么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4 18:22
在农村地区,常常会呈现土地承揽运营权的相关问题,这些许多都是因为签定协议的时分形成的胶葛,这些就只有通过诉讼的方法来处理,到法院去进行处理。或许咱们关于土地承揽权的相关问题不是太了解,听讼网小编在这儿收拾了判定书的相关资料,以供咱们参阅,期望对咱们有所协助。
农村土地承揽合同胶葛判定书是什么样的
农村土地承揽合同胶葛判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XX县人民法院
原告潘某某,男,1957年11月29日出世,汉族。
托付署理人马某民,男,55岁,法令事务所法令工作者。
被告XX县XX镇某庄行政村第二乡民组。
负责人刘某红,该组组长。
托付署理人XXX,男,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托付署理人李某生,男,系刘某红之夫。
第三人朱某某,女,1969年12月24日出世,汉族。
原告潘某某诉被告XX县XX镇**民组(以下简称红花某庄二组)及第三人朱某某土地承揽合同胶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某某及其托付署理人马某民,被告红花某庄二组负责人刘某红及其托付署理人胡XX、李某生,第三人朱某某等到庭参与诉讼。此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诉称,触及本案第三人承揽的部分土地是经村里和组里于2003年分给原告的应分土地,一向由原告运营栽培。时值2009年阴历3月份,本案第三人欲往原告栽培的土地上植树时,原告才知道被告将包含原告承揽土地在内的 120亩土地以每亩50元的价格发包给了第三人。被告既未告诉原告是否行使优先承揽权,更未按法定次序行使发包权,其行为不光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而且严峻违背法定程序。要求依法承认被告与第三人于2008年11月1日签定的土地承揽合同为无效合同,并由被告及第三人补偿原告丢失2000元,以及承当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1、原告申述没有现实依据和法令依据;
2、原告所诉与现实不符,本案所争议的土地被告并没有向原告发包过,原告现在所种土地属强行侵吞,第三人已向法院提申述讼;
3、被告向第三人发包争议土地时事前经乡民代表、党员代表开会研究过,并对这一行为进行了公示布告,第三人承揽这块土地是经合法方法获得的。原告说侵略其优先承揽权没有现实和法令依据,原告既未与村里签定过承揽合同,也未交过承揽费。综上,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应依法驳回其申述或诉讼请求。
第三人陈说称,第三人与村里签定的土 地承揽合同是合法有用的,签定合同时,村里进行了公示,也没有人提出异议,原告没有理由说合同无效,赞同被告的辩论定见。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依据资料有:
1、被告与第三人签定的土地承揽合同(复印件)一份,以此证明被告与第三人签定的合同无效。
2、宁xx、彭xx书面证言各一份,以此证明原告所栽培的土地是 2003年由村里分配给原告等17口人的土地。
3、李xx面证言一份,以此证明被告发包河滩地时底子没有公示,没有开过会。
4、XX某庄二组部分乡民团体签字一份,以此证明被告发包土地时没有开过任何会、没有公示。
5、证人宁xx出庭作证证词,以此证明原告现在播种的争议土地是村里2003年分配给原告的土地。
6、证人李xx出庭作证证词,以此证明被告发包给第三人的土地没有经乡民代表开会。
7、证人潘xx出庭作证证词,以此证明被告发包土地时没有开过会,没有搞过竞赛,大众乐意让组里分地,不乐意让承揽。
8、证人李xx出庭作证证词,以此证明被告发包土地没有开过乡民代表会,也没有搞过竞赛,二组乡民对此事一概不知。
9、证人潘xx出庭作证证词,以此证明被告发包给第三人朱某某的120亩地没有开过会,也没有搞过竞赛。
10、证人李xx出庭作证证词,以此证明证人李某芳在被告所贴公示上的签字,只证明被告发包其他五六十亩土地进行的公示,不包含第三人朱某某承揽的120亩地。
被告向本院提交的依据资料有:潘xx等十七人联合出具的证明一份,以此证明原告供给的第4组依据不能采用运用,其间部分人为侵吞朱某某承揽地的,部分人为不在家的,部分人为被诈骗签字的。公示一份,以此证明被告发包给第三人土地之前进行了公示,而且召开了代表大会,程序是合法有用的。视听资料一份,以此证明①被告发包土地进行过公示;②2006年通过土地整治河滩地已收归组里,没有分给任何人。证人王xx出庭作证证词,以此证明2006年县政府对争议土地整治的时分将土地回收后没有分给任何人。
第三人未向本院提交依据资料。
原、被告及第三人对上述依据当庭质证后,本院对它们的效能承认如下:原告供给的依据1自身所记载的内容为有用依据;依据2、3为书面证言,其间宁xx已出庭作证,应以出庭证词证明的内容为准,彭xx、李xx未到庭,没有承受当事人的质询,该两份依据均不具有证明效能;依据4方式不合法,不能作为依据运用;依据5为孤立依据,证明效能较低;依据6、7、8、9所证明的内容既便建立,也不能据此承认被告和第三人签定的合同无效;依据10所证内容与客观现实不符,不具有证明效能。被告供给的依据1方式不合法,不能作为依据运用;依据2、3、4契合依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特征,为有用依据。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送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定书的格局基本上都是共同的,因而农村土地承揽合同胶葛判定书都是先简略陈说两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关于案子的定见,最后由法院依据相关法令和案子现实,陈说两边提交的依据,给出判定成果。即使是不同的案子,判定书也不会有太大的不同。
以上便是一切的听讼网小编收拾的关于土地承揽权的相关的问题,法院审理的判定的书的格局基本上都是共同的,所以咱们在遇到相关的或许相类似的问题的时分,一定要提早了解好,防止一些不必要的费事。如果您还有相关的法令问题,欢迎咨询听讼网的专业律师,咱们还供给专业的在线服务。
农村土地承揽合同胶葛判定书是什么样的
农村土地承揽合同胶葛判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XX县人民法院
原告潘某某,男,1957年11月29日出世,汉族。
托付署理人马某民,男,55岁,法令事务所法令工作者。
被告XX县XX镇某庄行政村第二乡民组。
负责人刘某红,该组组长。
托付署理人XXX,男,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托付署理人李某生,男,系刘某红之夫。
第三人朱某某,女,1969年12月24日出世,汉族。
原告潘某某诉被告XX县XX镇**民组(以下简称红花某庄二组)及第三人朱某某土地承揽合同胶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某某及其托付署理人马某民,被告红花某庄二组负责人刘某红及其托付署理人胡XX、李某生,第三人朱某某等到庭参与诉讼。此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诉称,触及本案第三人承揽的部分土地是经村里和组里于2003年分给原告的应分土地,一向由原告运营栽培。时值2009年阴历3月份,本案第三人欲往原告栽培的土地上植树时,原告才知道被告将包含原告承揽土地在内的 120亩土地以每亩50元的价格发包给了第三人。被告既未告诉原告是否行使优先承揽权,更未按法定次序行使发包权,其行为不光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而且严峻违背法定程序。要求依法承认被告与第三人于2008年11月1日签定的土地承揽合同为无效合同,并由被告及第三人补偿原告丢失2000元,以及承当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1、原告申述没有现实依据和法令依据;
2、原告所诉与现实不符,本案所争议的土地被告并没有向原告发包过,原告现在所种土地属强行侵吞,第三人已向法院提申述讼;
3、被告向第三人发包争议土地时事前经乡民代表、党员代表开会研究过,并对这一行为进行了公示布告,第三人承揽这块土地是经合法方法获得的。原告说侵略其优先承揽权没有现实和法令依据,原告既未与村里签定过承揽合同,也未交过承揽费。综上,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应依法驳回其申述或诉讼请求。
第三人陈说称,第三人与村里签定的土 地承揽合同是合法有用的,签定合同时,村里进行了公示,也没有人提出异议,原告没有理由说合同无效,赞同被告的辩论定见。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依据资料有:
1、被告与第三人签定的土地承揽合同(复印件)一份,以此证明被告与第三人签定的合同无效。
2、宁xx、彭xx书面证言各一份,以此证明原告所栽培的土地是 2003年由村里分配给原告等17口人的土地。
3、李xx面证言一份,以此证明被告发包河滩地时底子没有公示,没有开过会。
4、XX某庄二组部分乡民团体签字一份,以此证明被告发包土地时没有开过任何会、没有公示。
5、证人宁xx出庭作证证词,以此证明原告现在播种的争议土地是村里2003年分配给原告的土地。
6、证人李xx出庭作证证词,以此证明被告发包给第三人的土地没有经乡民代表开会。
7、证人潘xx出庭作证证词,以此证明被告发包土地时没有开过会,没有搞过竞赛,大众乐意让组里分地,不乐意让承揽。
8、证人李xx出庭作证证词,以此证明被告发包土地没有开过乡民代表会,也没有搞过竞赛,二组乡民对此事一概不知。
9、证人潘xx出庭作证证词,以此证明被告发包给第三人朱某某的120亩地没有开过会,也没有搞过竞赛。
10、证人李xx出庭作证证词,以此证明证人李某芳在被告所贴公示上的签字,只证明被告发包其他五六十亩土地进行的公示,不包含第三人朱某某承揽的120亩地。
被告向本院提交的依据资料有:潘xx等十七人联合出具的证明一份,以此证明原告供给的第4组依据不能采用运用,其间部分人为侵吞朱某某承揽地的,部分人为不在家的,部分人为被诈骗签字的。公示一份,以此证明被告发包给第三人土地之前进行了公示,而且召开了代表大会,程序是合法有用的。视听资料一份,以此证明①被告发包土地进行过公示;②2006年通过土地整治河滩地已收归组里,没有分给任何人。证人王xx出庭作证证词,以此证明2006年县政府对争议土地整治的时分将土地回收后没有分给任何人。
第三人未向本院提交依据资料。
原、被告及第三人对上述依据当庭质证后,本院对它们的效能承认如下:原告供给的依据1自身所记载的内容为有用依据;依据2、3为书面证言,其间宁xx已出庭作证,应以出庭证词证明的内容为准,彭xx、李xx未到庭,没有承受当事人的质询,该两份依据均不具有证明效能;依据4方式不合法,不能作为依据运用;依据5为孤立依据,证明效能较低;依据6、7、8、9所证明的内容既便建立,也不能据此承认被告和第三人签定的合同无效;依据10所证内容与客观现实不符,不具有证明效能。被告供给的依据1方式不合法,不能作为依据运用;依据2、3、4契合依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特征,为有用依据。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送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定书的格局基本上都是共同的,因而农村土地承揽合同胶葛判定书都是先简略陈说两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关于案子的定见,最后由法院依据相关法令和案子现实,陈说两边提交的依据,给出判定成果。即使是不同的案子,判定书也不会有太大的不同。
以上便是一切的听讼网小编收拾的关于土地承揽权的相关的问题,法院审理的判定的书的格局基本上都是共同的,所以咱们在遇到相关的或许相类似的问题的时分,一定要提早了解好,防止一些不必要的费事。如果您还有相关的法令问题,欢迎咨询听讼网的专业律师,咱们还供给专业的在线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