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案看无效合同裁判的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9 05:24案情〕2002年9月12日,仉某与毛某经洽谈签定矿山转让合同一份,合同约好仉某将自己挖掘运营的金山石英矿以4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毛某。但两边未到矿藏管理部门处理矿山转让赞同手续。合同签定后,仉某申述毛某,诉称毛某未按合同约好付出矿山转让费,要求停止矿山转让合同,并让毛某补偿因违约给其构成的经济损失2万元。毛某辩称,其并未违约,之所以未彻底付清矿山转让费,是因为仉某未将《采矿许可证》、《安全出产许可证》等证件交给给他,影响了其出产运营,仉某应当依照合同约好履行合同。两边均不要求法院承认该合同无效。
〔争议〕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以为,当事人未依法经矿藏管理部门的赞同私自转让采矿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藏资源法》,仉某与毛某所签定的《矿山转让合同》应确定为无效合同,对此并无争议。可是,两边当事人均不建议该合同无效,对该案怎么裁判,确存在如下几种不同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已然原告仉某仅建议被告违约,要求停止合同,由被告承当违约责任,被告也建议合同有用,要求持续履行合同,两边均不建议合同无效,依据不告不睬准则,可直接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定见以为,尽管两边当事人均不建议合同无效,可是法院经审理以为合同是无效的,法院应当行使释明权,奉告两边当事人,答应他们改变诉讼请求,不该直接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若原告仍坚持原诉讼请求,建议合同有用而不赞同改变,被告亦建议合同有用,这时,才干判定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第三种定见以为,法院应当向两边当事人行使释明权,奉告两边当事人法院以为合同是无效的,答应他们改变诉讼请求,若两边当事人均不愿意改变其诉讼请求时,不能简略地判定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首要判定两边当事人的合同无效,关于当事人的其他诉讼请求予以驳回。对当事人的非法所得,还应判定予以没收。
〔剖析〕笔者赞同第三种定见。其理由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则》第三十五条清晰规则:“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建议的法令关系的性质或许民事行为的效能与人民法院依据案子现实作出的确定不共同的,不受本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则的约束,人民法院应当奉告当事人能够改变诉讼请求。”这就是说,人民法院在审理案子的过程中,假如发现当事人建议的法令关系性质和民事行为的效能与法院依据案子现实作出的确定并不共同,法院应当奉告当事人可在法院对法令关系性质和民事行为效能的确定根底上,改变诉讼请求。而不能简略地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同法院确定的不共同为由,直接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其主要原因:一是不同的人对法令关系性质和民事作为的效能之确定或许不同,乃至存在着必定的主观性,而当事人及其律师为本身利益动身,特别或许对法令关系的性质和民事行为的效能构成倾向自我之定见。此种景象下,当然以法院对现实的确定为根底,当事人举证、质证、法院判别依据皆应环绕法院承认的法令关系和争点,不然法院对案子的审理将无法顺利进行,当事人供给的依据也就很或许无法证明其诉讼请求,而或许承当晦气的法令结果。因而,法院应奉告当事人能够改变诉讼请求。二是从我国实际情况动身,我国社会公众的经济水平还不高,法令知识遍及较低,当事人对案子法令关系的性质及民事行为的效能知道难以清楚、清晰,并且在绝大多数民事案子中,当事人因财力问题不能延聘律师,故应答应当事人改变诉讼请求,法院应就诉讼请求改变及理由向当事人说明。从以上剖析能够看出,就本案而言,第一种处理定见显然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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