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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公司和家政人员存在劳动关系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8 18:27
2016年3月17日,家政人员张某经过某家政公司介绍,到客户王某家从事清洁卫生作业。家政公司与张某约好,其供给劳作的劳务酬劳由张某和王某自行洽谈谈妥,家政公司按张某的劳务酬劳10%收取中介费,日常作业办理家政公司不予干与,由张某自行分配。3月19日,张某在王某家打扫卫生时从2米多高的梯子摔下,形成右手骨折,需求住院治疗。在付出后续医疗费及工伤待遇上,张某与家政公司发生了争论。张某以为自己的作业由家政公司介绍,与家政公司存在现实上的劳作联系,且在作业时间受伤,医疗费及工伤待遇应由家政公司承当,而家政公司辩称张某是在为王某供给清洁卫生作业时受伤,家政公司是中介机构,仅收取中介费,与张某不存在劳作联系,家政公司不该承当张某的医疗费及工伤待遇。洽谈未果后,张某依照相关规则申报工伤,工伤行政部门奉告应当经过劳作争议裁定先行承认劳作联系。随后,张某恳求劳作争议裁定,恳求承认与家政公司存在现实劳作联系。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家政公司仅起中介公司效果,与家政人员是否存在劳作联系?
依据《关于树立劳作联系有关事项的告诉》第1条规则:“用人单位招用劳作者未缔结书面劳作合同,但一起具有下列景象的,劳作联系树立。(一)用人单位和劳作者契合法令、法规规则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拟定的各项劳作规章制度适用于劳作者,劳作者受用人单位的劳作办理,从事用人单位组织的有酬劳的劳作;(三)劳作者供给的劳作是用人单位事务的组成部分。”由此可知,树立劳作联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作者为其成员,劳作者在用人单位的办理下供给有酬劳的劳作而发生的权利义务联系,用人单位与劳作者之间树立办理与被办理、指挥与遵守的内部联系,劳作者不仅以用人单位职工的身份作业,并且从事的作业是用人单位事务的组成部分。
实践中,家政人员与家政公司是否存在劳作联系,可分为两种状况:一是家政公司仅起中介公司效果,从中收取中介费,家政人员的作业内容及薪酬等均由家政人员与雇主自行洽谈确认,并由雇主直接付出给家政人员薪酬,且家政公司并不对家政人员进行日常办理。这种状况下,家政人员与家政公司之间不存在劳作联系。二是家政人员由家政公司派往雇主家服务,家政人员的作业内容及薪酬均由家政公司与雇主洽谈确认,由家政公司付出给家政人员薪酬,家政人员不与雇主直接发生联系。这种状况下,家政人员归于家政公司的职工,与家政公司存在劳作联系。
本案中,该家政公司以中介形式介绍张某到客户王某家从事清洁卫生作业,从中只收取中介费,张某从事清洁卫生的作业内容及薪酬等均由张某与王某洽谈确认,且家政公司并不对张某进行任何形式上的办理,从两边权利义务的实行状况判别,不契合劳作联系的构成要件。最终,裁定委经审理,判决驳回张某的裁定恳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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