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会导致留置权丧失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1 15:17
一般情况下,债款联系期间可能会存在留置权,那么在什么情况下,会导致留置权的损失,咱们在行使留置权的时分需求满意什么条件?下面,为了协助我们更好的了解相关法令知识,听讼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哪些景象会导致留置权损失
《物权法》第240条规则:“留置权人对留置产业损失占有或许留置权人承受债款人另行供给担保的,留置权消除。”因此,留置权消除的特别原因主要有:
1、债款人另行供给担保
债款人能够另行供给担保,替代留置担保,消除留置权。债的担保方法有许多,如确保、典当、质押等,这些担保方法都具有担保债款完成的效果。债款人另行供给的担保方法,须经债款人认可,不然不能消除留置权。因为留置担保归于法定担保,留置权的发作不以当事人的毅力为搬运,所以不扫除留置担保对当事人而言不是最佳担保的可能性。留置物归债款人占有但债款人却无法运用留置物,这实际上导致留置物的搁置,不利于留置物功效的充分发挥,也不利于经济流通。因此,法令答应当事人另行洽谈设定担保以替代留置权。例如甲工厂将其原材料交给乙工厂加工,到期无法结清加工费,成果乙工厂就留置了甲工厂的产品。可是,如此一来,可能会耽搁甲工厂关于其客户的责任实行,需求向别人付出高额的违约金,成果无法想象。此刻甲工厂向乙工厂提议以其一切的厂房设定典当,乙工厂承受的话就能够消除留置权。甲工厂能够取回货品交付给客户,不只不需求付出违约金并且能够获得货款,用来付出乙工厂的加工费。如此,有助于物的功效的发挥,也促进了商品流通。
2、留置物占有的损失
对留置物的占有是留置权存在的条件,债款人对留置物占有的损失使得留置担保的根底损失,因此构成留置权的消除原因。债款人对留置物占有的损失分两种景象:
(1)因为债款人的原因损失占有,如债款人将留置物返还给债款人,此景象下留置权当然消除,且因其他原因从头占有时也不能康复留置权。
(2)因为第三人或债款人的不合法侵夺导致债款人对留置物占有的损失,此景象下债款人的占有权能够对立侵夺人,有官僚求其中止损害、康复原状、返还原物。债款人的留置权并不当然消除,在其损失占有时消除,在其康复占有时留置权从头获得。
留置权的行使条件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则,留置权人行使留置官僚满意以下条件:
(1)债款人继续不断的占有债款人的动产。留置合法建立后,债款人若损失对所留置的动产的继续占有,会导致留置权的损失。这儿指的继续占有是指对留置物的不间断地占有,不只包含直接占有也包含直接占有。
(2)债款人不按法定期限或约好期限实行债款。债款人在行使留置权前,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告诉债款人实行债款。债款人不在合同约好或法令规则地期限内实行责任,即构成责任拖延实行,这时债款人方可就留置物行使留置权。
(3)不存在阻碍留置权完成的法定或约好景象。债款人留置债款人的动产的权力行使应当契合法令规则及合同约好,不然,债款人也不得行使留置权。
以上内容便是相关的答复,一般情况下,债款人另行供给担保的时分留置权就会损失,对留置物的占有是留置权存在的条件,债款人对留置物占有的损失使得留置担保的根底损失,因此构成留置权的消除原因。如果您还有其他法令问题的能够咨询听讼网相关律师。
哪些景象会导致留置权损失
《物权法》第240条规则:“留置权人对留置产业损失占有或许留置权人承受债款人另行供给担保的,留置权消除。”因此,留置权消除的特别原因主要有:
1、债款人另行供给担保
债款人能够另行供给担保,替代留置担保,消除留置权。债的担保方法有许多,如确保、典当、质押等,这些担保方法都具有担保债款完成的效果。债款人另行供给的担保方法,须经债款人认可,不然不能消除留置权。因为留置担保归于法定担保,留置权的发作不以当事人的毅力为搬运,所以不扫除留置担保对当事人而言不是最佳担保的可能性。留置物归债款人占有但债款人却无法运用留置物,这实际上导致留置物的搁置,不利于留置物功效的充分发挥,也不利于经济流通。因此,法令答应当事人另行洽谈设定担保以替代留置权。例如甲工厂将其原材料交给乙工厂加工,到期无法结清加工费,成果乙工厂就留置了甲工厂的产品。可是,如此一来,可能会耽搁甲工厂关于其客户的责任实行,需求向别人付出高额的违约金,成果无法想象。此刻甲工厂向乙工厂提议以其一切的厂房设定典当,乙工厂承受的话就能够消除留置权。甲工厂能够取回货品交付给客户,不只不需求付出违约金并且能够获得货款,用来付出乙工厂的加工费。如此,有助于物的功效的发挥,也促进了商品流通。
2、留置物占有的损失
对留置物的占有是留置权存在的条件,债款人对留置物占有的损失使得留置担保的根底损失,因此构成留置权的消除原因。债款人对留置物占有的损失分两种景象:
(1)因为债款人的原因损失占有,如债款人将留置物返还给债款人,此景象下留置权当然消除,且因其他原因从头占有时也不能康复留置权。
(2)因为第三人或债款人的不合法侵夺导致债款人对留置物占有的损失,此景象下债款人的占有权能够对立侵夺人,有官僚求其中止损害、康复原状、返还原物。债款人的留置权并不当然消除,在其损失占有时消除,在其康复占有时留置权从头获得。
留置权的行使条件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则,留置权人行使留置官僚满意以下条件:
(1)债款人继续不断的占有债款人的动产。留置合法建立后,债款人若损失对所留置的动产的继续占有,会导致留置权的损失。这儿指的继续占有是指对留置物的不间断地占有,不只包含直接占有也包含直接占有。
(2)债款人不按法定期限或约好期限实行债款。债款人在行使留置权前,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告诉债款人实行债款。债款人不在合同约好或法令规则地期限内实行责任,即构成责任拖延实行,这时债款人方可就留置物行使留置权。
(3)不存在阻碍留置权完成的法定或约好景象。债款人留置债款人的动产的权力行使应当契合法令规则及合同约好,不然,债款人也不得行使留置权。
以上内容便是相关的答复,一般情况下,债款人另行供给担保的时分留置权就会损失,对留置物的占有是留置权存在的条件,债款人对留置物占有的损失使得留置担保的根底损失,因此构成留置权的消除原因。如果您还有其他法令问题的能够咨询听讼网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