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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律师解读刑法骗购外汇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2 08:35
保定律师解读刑法骗购外汇罪
骗购外汇罪, 是指违背国家外汇办理法规,运用假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办理部门核准件等凭据和单据,或许重复运用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办理部门核准件等凭据和单据,或许以其他方法骗购外汇,数额较大的行为。骗购外汇行为,极易变本钱外币兑换的盲目与失控,形成外汇丢失,影响世界收支,歪曲钱银信息,从而不坚定国家金融、经济的安稳。
客体特征
骗购外汇罪侵略的客体是国家外汇办理制度。 外汇管制 ,是指一个国家为了避免外汇资金自在输出输入,平衡世界收支,增强辅币诺言,安稳 汇率 ,而对 外汇生意 、世界结算以及外汇汇率实施的 政策措施。在我国,一般不称外汇管制而称外汇办理。我国自1994年起实施有办理的浮动汇率制,一起实施放松常常项目和严厉本钱项目“一松一紧”的外汇办理制度。外汇储备是国家经济实力的标志之一,也是国家对外生意开展的潜力地点。实施外汇办理,有利于国家外汇资金的会集运用,保护我国生意的开展;有利于避免本钱躲避,保持世界收支平衡;有利于增强人民币诺言,加强我国的经济位置;有利于安稳国内物价,促进经济平衡、协调开展。
本罪的目标是外汇。外汇是指以外国钱银表明的用于世界收付、世界结算的付出手法。它具有动态和静态两层含义。通常情况下所指的外汇,是从静态视点来考虑的。(注:拜见曹建明主编:《世界经济法概论》,法令出版社1994年版,第109页。)对静态含义之外汇, 世界钱银基金组织界说为“钱银行政当局(中央银行、钱银组织、外汇平准基金组织及财政部)以银行存款、国库券、长短期政府债券等方法所保有的在世界收支逆差时能够运用的债务。”1997年批改的《外汇办理条例》第3条列举了外汇的表现方法:(1)外国钱银,包含纸币、铸币;(2)外币付出凭据,包含收据、银行存款凭据、邮政储蓄凭据等;(3)外币有价证券,包含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4)特别提款权、欧洲钱银单位;(5)其他外汇资产。咱们以为, 骗购外汇罪的目标从理论上而言当包含静态含义外汇之悉数外延,但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多表现为外国钱银、特别提款权、欧洲钱银单位等易于转手倒卖的外汇。
客观特征
一、本罪侵略的客体是海关法令、法规及外汇办理次序;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
1、实施了假造海关凭据、单据的行为;
2、实施了变造海关凭据、单据的行为;
3、骗购国家外汇,到达数额较大的程度。
骗购外汇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国家外汇办理规则,骗购外汇、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本罪侵略的客体是海关法令、法规及外汇办理次序;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1、实施了假造海关凭据、单据的行为;2、实施了变造海关凭据、单据的行为;3、骗购国家外汇,到达数额较大的程度。 其行为方法有如下几种方法:1、运用假造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办理部门的核准件等骗购外汇;2、重复运用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办理部门的核准件骗购外汇;3、以其他方法运用假造、变造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办理部门的核准件骗购外汇。 三、本罪的违法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天然人和单位; 四、本罪在片面方面的表现为成心,过错不构本钱罪。即行为人以骗购外汇为意图,成心实施假造、变造的海关凭据、单据获取外汇,并期望这种成果发作。 骗购外汇罪,刑法规则,运用假造、变造的海关凭据、单据:1、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骗购外汇数额5%以上30%以下罚金;2、数额巨大或许具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购外汇数额5%以上30%以下的罚金;3、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骗购外汇数额5%以上30%以下罚金或许没收产业。
主体特征
骗购外汇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天然人 和单位均可构成。 司法 实践中,单位主体多为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但不扫除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假称其具有进出口经营权或寻求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共谋实施骗购外汇行为的景象。
片面特征
本罪在片面方面表现为成心。即行为人明知以虚伪、无效的凭据、合同、单据骗购外汇会发作损坏外汇办理制度的成果且寻求其发作的心思情绪。过错不构本钱罪。实践中多出自牟利动机。骗购外汇罪是法定犯、行政犯。对骗购外汇罪违法性知道中的“明知”,当理解为明知骗购外汇行为的违法性、骗购外汇行为成果的社会危害性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决议》第1条第3款明确规则:“明知用于骗购外汇而供给人民币资金的,以共犯论处。”仅就知道要素而言,两处“明知”不存在差异。深究毅力要素,则前者为“期望并寻求”、后者为“听任”。这一起阐明骗购外汇罪的协助违法过方法中或许存在直接成心。
立案规范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统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规范的规则(二)》第四十七条[骗购外汇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不合法生意外汇违法的决议》第一条)骗购外汇,数额在五十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不合法生意外汇违法的决议
【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9届第14号
【发布时刻】1998-12-29
【失效时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四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不合法生意外汇违法的决议》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98年12月29日经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8年12月29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 不合法生意外汇违法的决议
为了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不合法生意外汇的违法行为,保护国家外汇办理次序,对刑法作如下弥补修正:
一、有下列景象之一,骗购外汇,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许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许有其他特别严峻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或许没收产业:
(一)运用假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办理部门核准件等凭据和单据的;
(二)重复运用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办理部门核准件等凭据和单据的;
(三)以其他方法骗购外汇的。
假造、变造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办理部门核准件等凭据和单据,并用于骗购外汇的,按照前款的规则从重处分。
明知用于骗购外汇而供给人民币资金的,以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按照第一款的规则判处分金,并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数额巨大或许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许有其他特别严峻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
二、生意假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办理部门核准件等凭据和单据或许国家机关的其他公函、证件、印章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则科罪处分。
三、将刑法第一百九十条修正为: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违背国家规则,私行将外汇寄存境外,或许将境内的外汇不合法转移到境外,数额较大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数额巨大或许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在国家规则的生意场所以外不合法生意外汇,打乱市场次序,情节严峻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则科罪处分。
单位犯前款罪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则处分。
五、海关、外汇办理部门以及金融组织、从事对外生意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与骗购外汇或许逃汇的行为人通谋,为其供给购买外汇的有关凭据或许其他便当的,或许明知是假造、变造的凭据和单据而售汇、付汇的,以共犯论,按照本决议从重处分。
六、海关、外汇办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峻不担任任,形成很多外汇上圈套购或许逃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按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则科罪处分。
七、金融组织、从事对外生意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峻不担任任,形成很多外汇上圈套购或许逃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按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则科罪处分。
八、犯本决议规则之罪,依法被追缴、没收的资产和罚金,一概上缴国库。
九、本决议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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