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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筑拆迁补偿款应该归属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5 18:34
【案情】
2010年5月5日,瑞昌市看守所与李某某签定房子出租合同一份,合同约好将瑞昌市看守所一切的坐落长河堤上现已坍毁的三间抛弃车库(面积约70平米)交由李某某重建,工程费用约12000元。建好后房子由李某某租借三年,并担任修理,李某某不另行付出租金,租借期满后李某某将重建房子完好交给瑞昌市看守所。
2011年9月6日,瑞昌市水利局曾向李某某下达行政处罚奉告书,确认李某某在长河堤违法建房的行为已严重影响行洪和河提安全,责令李某某自行撤除违法修建。2013年5月11日,瑞昌市水利局又再次向李某某下达关于敏捷撤除长河堤违法修建的告诉。2013年,瑞昌市因新长河大路工程缔造需求,决议征收本案争议房子。2013年6月25日,瑞昌市湓城街道办事处与李某某签定拆迁补偿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好由瑞昌市湓城办事处补偿给李某某拆迁房子补偿款49155元,隶属设备补偿费以及修建材料回收费5570元。瑞昌市看守所以为,拆迁房子的一切权归其一切,其间的拆迁补偿款32793元应该归瑞昌市看守所一切,李某某没有法令根据获得该拆迁补偿款,故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某返还瑞昌市看守所拆迁补偿款32793元。
【不合】
针对该案中瑞昌市看守所的诉讼请求法院能否予以支撑,存在两种观念:
第一种定见以为:根据两边签定的租借合同及相关根据,能够确认拆迁房子的一切权人为瑞昌市看守所。李某某获得的承租房子的拆迁补偿款归于瑞昌市看守所一切,其间的32793元李某某应返还给瑞昌市看守所,瑞昌市看守所的诉讼请求能够予以支撑。
第二种定见以为:两边签定的租借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强制性规则,归于无效合同。李某某根据无效合同缔造违法房子并以该房子获得拆迁补偿款,其获得的拆迁补偿款应返还给征收单位瑞昌市湓城街道办事处,瑞昌市看守所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剖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念,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则,制止在河道办理范围内缔造阻碍行洪的修建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安稳、损害河边堤防安全和其他阻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则,在河道办理范围内缔造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修建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契合国家规则的防洪规范和其他有关的技能要求,工程缔造计划应当按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则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赞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则,制止在河道、湖泊办理范围内缔造阻碍行洪的修建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安稳、损害河边堤防安全和其他阻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剖析,瑞昌市看守所与李某某签定的租借合同违反了上述法令的效能性强制性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则,应确认两边签定的租借合同属无效合同。合同被确以为无效后,当事人根据该合同获得的产业应该返还。李某某根据无效合同缔造违法修建,并以该违法修建获得的拆迁补偿款应该返还给征收单位瑞昌市湓城办事处,瑞昌市看守所要求李某某返还其拆迁补偿款的诉讼请求没有法令根据,应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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