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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查阅复制案卷材料权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8 11:25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则:“辩解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子审查申述之日起,能够查阅、摘录、仿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判定资料。”15律师在此阶段触摸案子资料仅限于侦办机关的移交审查申述定见书,而移交审查申述定见书中指控涉嫌犯罪的现实往往笼而统之,判定资料仅是依据之一,不能包括悉数案情。律师触摸案情狭隘,不能了解把握控方的首要依据,所以,客观上辩解律师和公诉人比较,存在信息不对称。此刻,律师提。供辩解定见的针对性、客观性和完整性均受到影响,很难供给有用的辩解定见。一般,律师只需以为案子需求申述,一般不向公诉机关供给辩解定见,待案子移交到法院、查阅悉数檀卷资料后,再宣布庭审辩解定见。本次律师法的修订在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则的基础上,又添加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子审查申述之日起,有权查阅、摘录和仿制“檀卷资料”,这是法令赋予律师案子知情权的一个重要打破。这一规则基本上使公诉人和辩解人在审查申述阶段有了平等的阅卷权,关于辩解律师及时把握控诉依据,及时与犯罪嫌疑人核对涉案现实,有针对性地搜集辩解依据,供给了充沛的时刻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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