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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后能否以未如实告知拒赔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3 07:29

案情:
2008年8月,原告刘乙为其父刘甲在被告或人寿稳妥公司投保终身稳妥,合同收效日期为2008年8月,稳妥金额为1万元,缴费期满日为2028年1月,稳妥费1150元/年。而且,两边约定在合同有用期内,被稳妥人身故,由稳妥人按根本保额的3倍给付身故稳妥金。在病史问询一栏中,投保人予以否定。合同收效后,刘乙每年交纳保费1150元至2011年,4年合计4600元。法院另查明,2007年9月,被稳妥人刘甲曾因冠心病住院治疗。2012年5月30日,刘甲突发急病逝世。刘乙向稳妥公司请求付出稳妥金3万元,稳妥公司以投保人未实行照实奉告职责而拒赔。
点评: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本案中的稳妥合同建立于新稳妥法实施前,应怎么适用法律;投保人未实行照实奉告职责,稳妥事端发作后,稳妥人应否承当给付稳妥金的职责。笔者以为,刘乙已接连交纳保费超越两年,依据修订后稳妥法的规则,稳妥人不得免除合同,并应承当给付稳妥金的职责。理由如下:
首要,本案应适用新稳妥法的规则。2009年10月1日,新稳妥法实施,新法一般不具有溯及力,可是对新法实施前建立、实施后没有实行结束的稳妥合同发作的胶葛,由于稳妥合同法律关系在新法实施后没有停止,仍然处于连续状况,因而应遭到新稳妥法的标准。本案中,稳妥合同建立于新稳妥法实施前,新法实施时没有实行结束,因而应适用新稳妥法的规则。
其次,稳妥合同建立两年后,稳妥人不得以投保人未实行照实奉告职责免除合同。新稳妥法的亮点之一便是明确规则了不行抗辩条款。所谓“不行抗辩”条款,是指在稳妥合同建立通过必定期间后,稳妥人不得因被稳妥人未照实实行奉告职责、违背最大诚信职责而建议免除稳妥合同。稳妥法第十六第三款规则:自合同建立之日起超越两年的,稳妥人不得免除合同;发作稳妥事端的,稳妥人应当承当补偿或许给付稳妥金的职责。
不行抗辩条款是对稳妥人在投保人或许被稳妥人违背照实奉告职责的情况下,行使免除权的一种约束,以保证被稳妥人的合理等待和依靠利益。这是由于,稳妥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若干年后如还答应稳妥人因投保人投保时未实行照实奉告职责而行使免除权,则会呈现稳妥人明知投保不诚信而不提示、不阐明,或许成心诱导投保人实施不诚信行为的现象,会形成两边权利职责严峻失衡,有违公正。
本案中,刘乙投保时成心未实行照实奉告职责,但在稳妥事端发作时,合同已建立并实行达4年之久,故依据上述规则,稳妥人不得再以投保人投保时未实行照实奉告职责而要求免除合同或许回绝赔付。应当留意的是,新稳妥法实施后,为平衡稳妥合同两边当事人的利益,稳妥法司法解释第五条第(三)项规则,稳妥人合同免除权、不行抗辩条款溯及力期间均从2009年10月1日起算,而非稳妥人知道有免除事由之日起或许合同建立之日起。因而,本案中的两年期间应从2009年10月1日起算,至稳妥事端发作时,已超越两年的法定期间,因而,稳妥公司应予赔付稳妥金。
(作者单位: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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