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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4 05:49

发布部分: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你局《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出资企业再出资退税有关问题的请示》(川国税发(1995)040号)收悉。经研讨,现批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出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再出资退税的优惠规则,只适用于外国出资者。我国境内的外商出资企业作为出资人出资于其他企业,不属于外国出资者。财政部及我局《关于外商出资企业从事出资事务若干税收问题的告诉》((94)财税字第083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则,仅对由外国出资者持有100%股份、并且专门从事出资事务的外商出资企业,可视同外国出资者适用税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再出资退税的优惠规则。除此以外,其他外商出资企业均不该享用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则的有关再出资退税的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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