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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被告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09 21:35
【案情】
2008年2月13日,被告段某无证驾驭其自有的二轮摩托车,当车行进至某县西山村委会月山下村转弯路段时,与迎面无证驾驭二轮摩托车的姚某发作磕碰,形成姚某当场逝世。该起交通事端经公安交警部门确定,被告段某负事端的首要职责,姚某负事端的非必须职责。被告段某的二轮摩托车在被告某稳妥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现姚某之妻即本案原告诉求两被告补偿原告因交通事端形成姚某逝世的逝世补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力危害抚慰金等各项丢失算计人民币136839元。
【不合定见】
本案中被告段某应向原告承当补偿职责并无争议,关键是被告稳妥公司是否应当在交强险补偿限额内向原告承当补偿职责?对该案的处理存在两种不同的定见。
榜首种定见以为:稳妥公司在本案中无须承当任何补偿职责。《交强险法令》第二十二条之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稳妥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职责限额内垫支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驭人未获得驾驭资历或醉酒的……”。依据该条规则,在驾驭人无证驾驭的情况下,稳妥公司仅承当垫支抢救费用,而不是承当补偿职责。《稳妥条款》第9条对此也有清晰的约好。
本案中,受害人已逝世,稳妥公司“垫支”抢救费用的客观景象已不存在。再者,原告也未对抢救费用提出诉请,法院也无须对此进行审理。为进一步阐明《交强险法令》第二十二条规则的法令意义,我国保监会在对深圳保监局《关于交强险有关问题的复函》、(保监厅[2007]77号)中,做了清晰的解说:“……依据《法令》和《条款》,被稳妥机动车在驾驭人未获得驾驭资历,驾驭人醉酒,被稳妥机动车被盗抢期间闯祸,被稳妥人成心制作交通事端景象下发作交通事端,形成受害人受伤需求抢救的,稳妥人关于符合规则的抢救费用,在医疗费用补偿费用限额内垫支。……关于其他丢失和费用,稳妥人不担任垫支和补偿。”
因而,因为驾驭者段某是在没有驾驭资历的情况下驾驭稳妥标的车辆而发作交通事端的,那么,在本案中稳妥公司无须对受害人的人身危害进行补偿。榜首、被告以为依据《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则,稳妥公司就应当在本案中进行补偿,以为《交强法令》的法令位阶低于《路途交通安全法》不该适用。这是对法令的极大误读!《交强险法令》正是依据《稳妥法》、《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立法精力而拟定的,从而以清晰交强险的投保、补偿和监督管理,《交强险法令》作为法规,完全能够是人民法院判案的依据。换个视点而言,假如稳妥公司对无证驾驭形成的交通事端进行补偿,一方面增加了稳妥公司的职责危险,另一方面也能够阐明是对违法驾驭的认可,无疑是在鼓舞、造就更多的马路杀手的呈现,将会给社会形成更多的不稳定要素,这是与法令所保护的公平正义、公序良俗相违背。综上所述,要求稳妥公司在本案中承当补偿职责,于法无据。
第二种定见以为: 被告无证驾驭对第三者职责的财产丢失部分,稳妥人能够革除补偿职责,但对人身伤亡部分的丢失,稳妥公司应予补偿。
【分析】
笔者以为:第二种定见是正确的。关于稳妥公司补偿的问题,《交强险法令》是依据《路途交通安全法》的精力而拟定的,二者并无相冲突。《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则:“机动车发作交通事端形成人身伤亡、财产丢失的,由稳妥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职责强制稳妥职责限额范围内予以补偿……”而《交强险法令》第二十二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稳妥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职责限额范围内垫支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驭人未获得驾驭资历或许醉酒的;(二)被投稳妥机动车被盗抢期间闯祸的;(三)被稳妥人成心制作路途交通事端的,有前款所列景象之一,发作路途交通事端的,形成受害人的财产丢失,稳妥公司不承当补偿职责”,《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则的是包含人身伤亡、财产丢失两部分,《交强险法令》第二十二条仅就财产丢失,做出规则,并不包含人身伤亡的补偿,何况交强险的补偿项目已清晰区别财产丢失、伤亡补偿、医药费的详细补偿数据,明显财产丢失和人身伤亡是两个不同的部分。综观《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交强险法令》第二十二条的立法原意,第三者职责强制险对人身伤亡的补偿是无条件的,而对财产丢失的补偿是有条件的,这也充分体现了立法原意的人文关心和以人为本的主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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