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地位—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5-3-97)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8 12:05
首要办事机构在A县的五环公司与首要办事机构在B县的四海公司于C县签定购货合同,约好:货品交给地在D县;若合同的实行发作争议,由原告所在地或许合同签定地的底层法院统辖。现五环公司申述要求四海公司付出货款。四海公司辩称已将货款交给五环公司业务员付某。五环公司供认付某是本公司业务员,但以为其无权署理本公司收取货款,且付某也没有将四海公司宣称的货款交给本公司。四海公司向法庭出示了盖有五环公司印章的授权委托书,证明付某有权署理五环公司收取货款,但五环公司对该授权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依据案情,法院依当事人的请求告诉付某参与(参与)了诉讼。依据案情和法律规则,付某参与(参与)诉讼,在诉讼中所居位置是()
A.一起原告
B.一起被告
C.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D.证人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则,但凡知道案子状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撑证人作证。在本案中,法院告诉付某来参与诉讼是为了让其来证明与案子有关的一些现实。因而,其在诉讼中的诉讼位置是证人。
A.一起原告
B.一起被告
C.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D.证人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则,但凡知道案子状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撑证人作证。在本案中,法院告诉付某来参与诉讼是为了让其来证明与案子有关的一些现实。因而,其在诉讼中的诉讼位置是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