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转包合同无效 拖欠工程款连带清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3 09:53
案子简述: 原告张某在修建工地施工被拖欠工程款61800元,以建造单位、工程转包企业、工程承揽企业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当连带清偿工程款的职责,法院判定支撑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案情】原告:张某被告:某修建公司被告:某建造公司被告:某居委会2006年8月1日,被告居委会将一住宅楼工程发包给建造公司。 2006年8月23日建造公司又将该工程转包给修建公司,由修建公司项目经理常某详细担任。 2006年12月20日,常某以修建公司的名义与原告签定协议书一份,两边约好由原告施工该楼主体砌筑、现浇砼分项工程。 2008年4月23日,常某向原告出具欠据一份,欠据载明:“今欠到瓦工人工费62800元 建造公司项目经理常某 2008年4月23日”。2009年1月常某向原告付出1000元,余款61800元至今未付。修建公司建议常某是挂靠运营,应由其自己承当职责。被告居委会建议已向建造公司付清工程款,但未提交相应依据证明;建造公司建议居委会与修建公司之间直接付出、结算工程款亦未提交依据证明。【判定】法院审理后以为,被告居委会将住宅楼工程发包给建造公司后,建造公司转包给修建公司施工,该行为属不合法转包,违背了修建法令规则。修建公司将主体砌筑、现浇砼分项工程分包给原告进行施工,事实清楚。原告将工程竣工后,修建公司的项目经理常某为原告出具欠条,清晰欠工程款数额,修建公司应当向原告付出工程款。建造公司将工程转包给修建公司,未结算工程款,不能举证证明其对修建公司应当付款数和欠款数,应当承当举证不能的法令结果,对修建公司的债款承当连带清偿职责。居委会未予建造公司结算工程款,不能举证证明其对建造公司应当付款数和欠款数,应当承当举证不能的法令结果,对建造公司的债款承当连带清偿职责。法院判定:一、由被告修建公司付出原告工程款61800元,限判定收效后十日内付清。二、由被告修建公司自 2009年2月18日起至判定收效之日止,以61800元为基数,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告贷利率向原告付出利息,限判定收效后十日内付清。三、由被告建造公司对以上一、二项判定内容承当连带清偿职责。四、由被告居委会对以上一、二项判定内容承当连带清偿职责。一审判定后,建造公司、居委会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事例分析及相关法令规则】1、《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运营活动,承当民事职责”。本案中常某是以修建公司的名义从事的运营活动,修建公司应当对常某的行为承当民事职责。2、《中华人民共和国修建法》第二十八条“制止承揽单位将其承揽的悉数修建工程转包给别人,制止承揽单位将其承揽的悉数修建工程肢解今后以分包的名义别离转包给别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诈骗、钳制的手法缔结合同,危害国家利益;(二)歹意勾结,危害国家、团体或许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方式掩盖不合法意图;(四)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被告居委会将住宅楼工程发包给建造公司后,建造公司转包给修建公司施工,违背了修建法令规则,该行为属不合法转包,转包合同无效。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子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实践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建议权力的,人民法院能够追加转包人或许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践施工人承当职责”。原告张某是实践施工人,建造公司是转包人,发包人居委会建议已付清工程款,但未提交依据证明,应对上述欠款承当清偿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