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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合理使用有哪些相关法律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3 20:49
著作权合理运用的相关法律规则如下:
典型的合理运用一般条款体现在美国版权法的第107条(见《美国知识产权法原理》):
尽管有第106条和第106A条的规则,为了比如批判、谈论、新闻报导、教育(包含用于讲堂的多件仿制品)、学术或研讨之意图,版权著作的合理运用,包含制造仿制品、录音制品或以该条规则的其它办法运用著作,不属于侵略版权。在任何特定情况下,确认著作的运用是否合理运用,要考虑的要素应当包含:
运用的意图和性质,包含这种运用具有商业性质仍是为了非营利的教育意图;
版权著作的性质;
与整个版权著作比较,被运用部分的数量和重要性;以及
该运用对版权著作的潜在市场需求或价值的影响。
假如断定是根据对上述一切要素的考虑而做出的,一部著作没有宣布这一现实自身不应该阻碍合理运用的断定。
我国著作权法并没有合理运用的一般条款,只是在《著作权法》(2010)第22条列举了12类合理运用的行为:
第22条在下列情况下运用著作,能够不经著作权人答应,不向其付出酬劳,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著作名称,而且不得侵略著作权人按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力:
(一)为个人学习、研讨或许赏识,运用别人现已宣布的著作;
(二)为介绍、谈论某一著作或许阐明某一问题,在著作中恰当引证别人现已宣布的著作;
(三)为报导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许引证现已宣布的著作;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许播映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现已宣布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映的在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许播映在大众集会上宣布的说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映的在外;
(六)为校园讲堂教育或许科学研讨,翻译或许少数仿制现已宣布的著作,供教育或许科研人员运用,但不得出书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运用现已宣布的著作;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设或许保存版别的需求,仿制本馆保藏的著作;
(九)免费扮演现已宣布的著作,该扮演未向大众收取费用,也未向扮演者付出酬劳;
(十)对设置或许陈设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著作进行描摹、绘画、拍摄、录像;
(十一)将我国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现已宣布的以汉语言文字创造的著作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著作在国内出书发行;
(十二)将现已宣布的著作改成盲文出书。
前款规则适用于对出书者、扮演者、录音录像制造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力的约束。
一起,《著作权法施行法令》(2013)第21条的规则是对《著作权法》第22条“不得侵略著作权人按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力”的进一步清晰:
第21条按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则,运用能够不经著作权人答应的现已宣布的著作的,不得影响该著作的正常运用,也不得不合理地危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尽管,著作权的发生是需求消耗必定的时刻和精力的,可是当著作权发生了价值,就会被人争相运用。假如事前没有进行著作权挂号,此刻就会遇到维权的困扰。因而,为了保护好智力效果,需求原创者及时进行著作权挂号,并做好著作权布局,准备好这些根本作业,日后就能够坐收著作权盈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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