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凤娣与吴志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5 15:30【审判称号】:林凤娣与吴志全房子买卖合同胶葛上诉案
【审判程序】:二审
【案子分类】:民事
【公 布 号】:
【裁判文书字号】:(2004)佛中法民五终字第1176号
【裁判文书类型】:民事判定书
【裁判时刻】:二○○四年十月十九日
【受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例全文】:
林凤娣与吴志全房子买卖合同胶葛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定书
(2004)佛中法民五终字第11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凤娣,女,1943年7月13日出世,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大街圣景花园4座601号。
托付代理人:周国富,男,住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大街全景花园4座601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志全,男,1974年11月24日出世,汉族,住佛山市顺德伦教大街霞石商场北10号。
上诉人林凤娣因房子买卖合同胶葛一案,不服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4)顺法民一初字第00551号民事判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审判定确定: 2003年7月2日,原、被告签定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两边约好,由被告林凤娣将其一切的坐落大良大街甲子路圣景花园4座601号房子出售给原告吴志全。房子总价140000元,由原告吴志全先交给定金10000元给被告林凤娣。金钱46000元在两边处理房产过户时交给,余款84000元处理银行按揭。两边同意在合同签定之日起80日内即2003年9月20日之前带着有关资料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处理过户手续。被告林凤娣确保所出售的房产没有产权胶葛和财政胶葛或其他权力约束、不然概由被告林凤娣承当相应的法令职责,并补偿原告吴志全由此形成的经济损失。两边任何一方违约,则应以定金的一倍补偿给对方作补偿金,合同即告免除。合同签定后,原告吴志全将购房定金10000元交给给被告林凤娣。因被告林凤娣无法处理讼争房子的产权过户手续,原告吴志全要求免除合同及交还定金,但与被告林凤娣洽谈未果,原告吴志全遂于2004年1月向本院申述。
原审判定以为:当事人能够约好一方免除合同的条件,免除合同的条件成果时,免除权人能够免除合同。原、被告所签定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是两边实在意思表明,并无违背法令的禁止性规则,合法有用,原、被告均应按合同约好实行各自的职责。原告在签定合同后,已依约向被告付出定金10000元,但被告却不如期处理讼争房子的产权过户手续,导致原告购买商品房的合同意图不能实现,已对房地产买卖合同构成根本性违约。依原、被告的合同约好条款,被告不实行合同,原告可免除合同,故被告应承当合同免除及向原告付出违约金的职责。原告诉请判令免除两边所签定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建议合法,应予以支撑。原告诉请判令被告交还定金10000元及偿付违约金10000元的建议,依据两边所签定的合同,原告交给的定金应为履约好金,在被告不实行合同职责时,被告应向原告交还所收取的定金并按两边合同约好付出10000元的违约金,故对原告的建议,予以支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则,判定如下:一、免除原告吴志全与被告林凤娣于2003年7月2日签定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二、被告林凤娣应于本判定发作法令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志全交还定金10000元并付出违约金10000元。本案受理费810元,由被告担负(该款已由原告垫支,此后,被告连同上述金钱同时付出给原告,法院不作收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