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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留置权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5 01:51
一、留置权优先/对立效能:同一动产上已建立抵押权/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二、留置权所担保债款法定规模:
1.因法令行为发作留置权的留置担保规模:
A.主债款及利息;
B.违约金/危害赔偿金;
C.留置物保管费用;
D.完成留置权的费用。
2.因法令现实发作留置权的留置担保规模:
(1)仅包含实践发作费用:
A.留置物保管费;
B.完成留置权费用;
C.法令现实发作的费用。
(2)不包含违约金/危害赔偿金等内容。
三、留置权对留置物效能规模:
1.留置物及其代位物;
2.孳息:
A.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B.次充抵主债款利息;
C.最终充抵主债款。
3.同时留置的从物:
A.民事留置有必要归于同一法令关系的从物;
B.商事留置不要求有必要归于同一法令关系的从物。
四、留置权不可分效能:受留置产业为可分物时留置产业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款金额的约束。
五、留置权对留置权人效能:
1.留置权人对留置产业的占有权。
2.留置权人对留置产业孳息的收取权:只能取得该孳息的留置权/以该孳息赔偿其债款。
3.留置权人对标的物必要的保管使用权
4.留置权人收取必要费用的权力。
5.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6.留置权人对留置产业的保管责任:
A.保证留置产业的安全;
B.保证留置产业利益的收取;
C.不为自己利益使用留置产业。
7.留置权人返还留置产业的责任。
六、留置权对债款人效能:
1.债款人仍享有留置产业的所有权;
2.债款人行使所有权受到约束;
3.债款人负有偿付必要费用的责任。
【法条链接】
《物权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 留置产业为可分物的,留置产业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款的金额。
第二百三十九条 同一动产上已建立抵押权或许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担保法》
第八十三条 留置担保的规模包含主债款及利息、违约金、危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完成留置权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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