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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陕西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4 07:57

第一条夫妻已有一个子女,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生育第二胎子女:  (1)患不孕(育)症,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则收养一个子女后康复怀孕的。
(2)第一胎子女为病残儿,不能生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以为爸爸妈妈能够再生育的。  
(3)夫妻两边均为独生子女的。  (4)夫妻两边均为归国华侨的。
(5)夫妻两边均为在全国一千万人口以下少数民族的。
(6)因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抢险救灾、拔刀相助致残损失正常劳动能力的人员,勇士的独生子女。
第二条再婚夫妻有下列状况之一的,能够再生育一胎子女:
(1)一方再婚前已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2)一方再婚前合法生育两个子女后丧偶,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3)再婚前两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要一个子女,且该子女为病残儿,不能生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以为爸爸妈妈能够再生育的。
第三条夫妻两边是农村户口,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生育第二胎子女:
(1)只要一个女孩的。  (2)男到独女户或许双女户家成婚落户的。  (3)夫妻一方属非遗传性残疾,失掉正常劳动能力的。
(4)居住在人口稀疏高寒山区的。
人口稀疏高寒山区的规范和规模,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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