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改后的《增值税纳税报表》表样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4 08:32发布部分: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国税发[1994]2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了便于交税人正确地实行增值税的交税申报责任,全面、精确的反映增值税税款核算进程,依据增值税交税申报准则施行一年以来状况,咱们对《增值税交税申报表》进行了修正,现印发给你们,就有关问题告诉如下:一、《增值税交税申报表》为全国统一表样,各地不得随意改变及项目内容。二、有关《增值税交税申报表》的其他办理事项,如印制等仍按原办法履行。三、本申报表从1995年度的第一个交税申报期起运用。请依照履行。附件:1.《增值税交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交税人) 2.《增值税交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交税人) 《增值税交税申报表》填表阐明 一、本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交税人填写。增值税一般交税人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交纳增值税的货品,也运用本表。 二、本表“交税人登记号”栏,按税务机关规则的登记号填写。 三、本表“经济类型”栏,按制造业、采掘业、电力、煤气,供水及商业别离填写。 四、本表“销项税额”中的有关栏次,按下列要求填写: (一)“货品或应税劳务称号”,按“货品、应税劳务、视同出售”,别离填列。“货品”按国家税务总局计会核算报表的分类口径及不同的适用税率别离填列。 (二)第一项“应税出售额”的填写口径,为增值税的计税出售额(包含开具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的出售额和不开发票的出售额)。对企业财务会计核算不作出售的而按税法规则应交税的价外费用,也应填入“应税出售额”中。 (三)第一项“应税出售额”和第四项“免税出售额”均不包含出口货品的出售额。 (四)第二项“适用税率”按所出售的货品或应税劳务的适用税率填写,一般交税人按简易办法交税的货品,该栏按6%的征收率填写。 五、本表“本期进项税额”中的有关栏次按下列要求填写: (一)第五项的“本期发生额”栏,应依据购进货品或应税劳务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完税凭据上注明的税款,按不同的税率别离填列。 1.“免税农产品”项目,依照收购免税农产品的买价,依10%的扣除率核算填列。 2.“运送费用”项目,依照购进货品所付出的运费金额,依10%的扣除率核算填列。 3.“6%税率”项目,是指交税人购进货品或应税劳务获得的按6%税率注明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税款。 (二)“本期发生额”栏中各项意图填写口径,是指依照增值税税法规则准予从增值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增值税税法规则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填入本栏中的有关项目。如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免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购进货品或许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对购进时无法确认用处的购进货品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如免税货品或免税劳务与应税货品或应税劳务一起耗用的进项税额、非正常丢失的在产品、产制品所耗用的进项税额等,可填入本栏。 (三)第六项“减:十分丢失”、第九项“减:简易办法交税货品用”的填写口径,应同“本期发生额”栏的填写口径共同。如在购进时直接用于免税项意图未填入“本期发生额”栏的进项税额,不需再填入“减:免税货品用”栏。 1.第七项“减:非应税项目用”,包含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购进货品或应税劳务,第八项“减:十分丢失”包含非正常丢失的在产品、产制品所耗用的购进货品或应税劳务。 2.第六项至第九项不易区分进项税额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规则的办法核算分摊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