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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具有什么特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7 10:43
【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自有的特征
(一)结构上的特征
依据权利主体的归属和实践工作,能够把权利主体分解为归属主体和行使主体。归属主体便是权利归谁一切,哪一个主体是权利的一切者。行使主体便是权利由谁来行使,哪一个主体是权利的行使者。
1.行政相对人的主导性。行使主体是不能脱离归属主体而独立存在的,如果说两者呈主属联系的话,归属主体是主,而行使主体为从。
2.行政相对人在毅力上的主导性。行政权主体分解为归属主体和行使主体必定使行政权在运转过程中构成两个主体毅力:归属主体毅力和行使主体毅力。行使主体毅力从归于归属主体的毅力是坚持行政权统一性的前提条件。
3.行政相对人的零星性与分散性。从两个主体的客观体现看,归属主体尽管从绝对数和相对数看其量都大于行使主体,但其呈现出较大的零星性、分散性,其结构特别松懈。行使主体则否则,其量的巨细虽不能与归属主体混为一谈,但其有着无与伦比的集中性、结构严谨性和较大的聚合力。
4.行政相对人的弱势性。权利是一种力气,它能够决议并改动有关参与者的物质联系、精力联系乃至于认识联系。行政权在整个权利体系中则是最为灵敏的权利形状,它触及了具有适当宽度和广度的社会生活范畴,简直对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有影响作用。
(二)权利上的特征
权利即规则或隐含在法令标准中、完成于法令联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法取得利益的一种手法。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是指由行政法所规则或承认的,内行政法令联系中由行政相对人享有并与行政主体的责任相对应的各种权利。一般以为,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包含参政权利、受相等对待的权利、获益权利、自在权利、程序权利。[3]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是行政法所设定或承认的权利。
(2)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是内行政活动过程中予以行使的权利。
(3)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是与行政主体的责任相对应的权利。权利与责任具有对应性,必定的权利需求必定的责任来使其得以满意。内行政法令联系的结构中,行政相对人权利现已被特定化了,它只能是对应行政主体责任的一种特定权利,它既不对应行政主体作为机关法人时的责任,也不对应其他法令联系主体的责任。
(4)行政相对人权利能够由行政相对人自在抛弃。
(5)行政相对人权利不具有个人独有性。行政相对人权利是每个详细的相对人一起地、相等地能对行政主体具有的权利,即便他们归于广泛相对人中某一类特别的集体,这个集体中的个人也是与别人相同一起、相等地对行政主体具有某种权利,由于我们面临的是一个一起的行政主体。
(三)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上的特征
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不等于行政相对人,他们要成为行政相对人有必要具有必定的资历,这种资历便是行政法予以规则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行政相对人内行政法上的权利能力。也便是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内行政法上的权利能力。公民内行政法上的权利能力是所行政法赋予公民享有行政法上的权利和承当行政法上的责任的资历。
(2)行政相对人内行政法上的行为能力。也便是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内行政法上的行为能力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在以自己的行为行使行政法上的权利、实行行政法上的责任,并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当法令责任的资历。
第一种是以行政主体作为责任主体,行政相对人作为权利主体的法令联系。在这种形状中,行政主体实行的责任能够分为两类,一类是对一切的公民应当实行的,如维护一切公民人身和产业安全的责任。第二种是以行政相对人作为责任主体,行政主体作为权利主体的法令联系。
(四)行为上的特征
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能够界定为:在国家行政行政活动过程中,由与行政主体对应的公民等一方所作出的、能发生行政法作用的各种行为之总称.行政相对人行为与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比较较,有如下特征:
(1)行政相对人行为的方式灵敏。
(2)行政相对人行为意图的多重性。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意图没有行政主体的行为意图单一,行政行为的意图便是为了完成预订的国家行政管理方针,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不能有归于自己或别人的特别意图,也不能具有非意图性,否则将构成滥用职权。
(3)行政相对人行为对行政主体没有直接的强制执行力。这是和行政行为比较所具有的一个重要特色。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权的运用,具有国家强制性,许多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具有直接的强制执行力,而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是个别行为,不具有对行政主体或他方的直接强制执行力,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如要强制执行,则有必要凭借必定的国家权利,如权利机关的监督权、司法机关的司法检查权以及行政机关上级机关的监督权。但这并不意味着行政相对人行为没有法令约束力。行政相对人的合法行为由法令承认,即具有法令保证,具有法定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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