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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量刑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31 23:06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强奸妇女1人的,为有期徒刑四年;
(二)强奸妇女2人的,为有期徒刑七年;
(三)对同一妇女强奸,每添加1次,刑期添加一年。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轮奸妇女的,为有期徒刑十一年,轮奸妇女添加1人,刑期添加二年;轮奸妇女添加1次,刑期添加二年。
强奸妇女三人的,为有期徒刑十二年,强奸妇女添加1人,刑期添加一年。
在公共场所强奸妇女的,为有期徒刑十二年。
强奸妇女,致被害人重伤或精神失常的,为有期徒刑十四年。
强奸妇女,致被害人逝世或自杀的,为有期徒刑十五年。
强奸妇女,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为有期徒刑十二年。
既有强奸、又有轮奸行为的,先核算轮奸的刑期,每添加强奸妇女1人,刑期添加1年,对同一妇女强奸添加一次,刑期添加6个月。
【重处规矩】
奸污13至14周岁幼女的,重处20%;被害人年纪每削减两岁,对被告人再重处5%。
强奸怀孕妇女、强奸70岁以上晚年妇女、强奸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少女的,从重10%。
强奸妇女致被害人轻微伤的,从重5%;致人轻伤的,从重10%;致人重伤的,从重15%。
【个罪自在裁量权规矩】
合议庭(独任庭)按本节规矩对个案量刑以为偏轻或侧重的,依榜首百一十条量刑时,可行使一年以内的自在裁量权;依榜首百一十一条量刑时,可行使二年以内的自在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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