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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管辖的司法解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1 10:18
统辖权问题是裁决程序有必要处理的首要问题,是否存在裁决统辖权,关于裁决庭和当事人都是非常要害的问题,它是裁决程序进行的柱石和条件。统辖权的问题没有处理好,没有统辖权,即便做出了判决书,也或许被法院吊销或许拒绝履行,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我们介绍裁决统辖的司法解释。
基本概念裁决协议是指两边当事人乐意把他们之间将来或许发作或许业已发作的争议交给裁决的协议。它是确认世界商事裁决统辖权的必要条件之一,被称作世界商事裁决的柱石。
协议的权力裁决协议具有法令拘束力,一方面,裁决协议是任何一方当事人将争议提交裁决的根据,一旦发作裁决协议范围内的争议,当事人不得独自就同一争议向法院申述;另一方面,裁决协议也是裁决组织和裁决庭受理争议案子的根据,是裁决组织获得统辖权的必要条件之一。如1998年《世界商会裁决规矩》第4条第3款明文规则,当事人请求裁决时有必要提交裁决协议;1976年《联合国世界交易法委员会裁决规矩》第3条规则:申诉人提交的裁决通知书应包含所根据的裁决条款或另行规则的独自裁决协议。可见,裁决协议的核心作用是建立、确保裁决统辖权。
裁决统辖权对裁决协议的贰言主要是当事人提出裁决协议是无效的或不行履行的。例如,在请求人东方电力装置股份公司与被请求人辽宁对销交易公司的案子中,被请求人提出统辖权贰言,理由是两边没有约好清晰的裁决条款。两边在合同中约好的争议处理的条款为“全部因履行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两边应友爱洽谈处理,如不能处理,可经过被告国对外交易裁决机关判决。”被请求人以为对裁决机关约好不清晰,根据裁决法第16条,该裁决条款是无效的。我国世界经济交易裁决委员会(CIETAC)于2000年11月做出裁决以为,《裁决法》第16条关于裁决协议应当具有“选定的裁决委员会”的要求,不只包含两边当事人在裁决协议中清晰写明晰裁决组织的称号这种方法,还包含两边虽未写出裁决组织的称号,但可以根据两边当事人的意思表明而合理确认出特定的裁决委员会这种状况。不然,许多在实践中可操作的裁决条款将因其遣词不行标准而无效,影响当事人实现以裁决方法处理胶葛的希望。
本案中虽然两边当事人的所在国俄罗斯和我国都有多家涉外裁决组织,但在本案合同签定的时分,即1995年3月和6月,我国的涉外商事裁决组织只要我国世界经济交易裁决委员会一家,因此虽然裁决组织的称号在裁决公约中没有明示,但经过请求人提起针对中方裁决的行为已将裁决组织特定化,然后契合裁决法第16条关于“选定的裁决委员会”的要求,因此裁决委员会对本案具有统辖权。还有对裁决协议的存在和效能并无贰言,可是对裁决协议的当事人有贰言的。请求人共荣火灾海上稳妥彼此会社与被请求人青岛金岛海珍品饲养有限公司一案中,被请求人与三协会社于1996年6月签定了出售合同。后因货品有问题,请求人依照稳妥合同陪交给三协会社8,087,155日元,并获得代位求偿权。
请求人因此根据出售合同中的裁决条款向裁决委员会提出裁决请求。被请求人提出统辖权贰言,理由是被请求人与请求人从未签定过裁决协议。两边当事人对被请求人和三协会社之间存在裁决条款没有贰言,两边争议的问题是作为稳妥公司的请求人在获得代位求偿权之后是否有权根据该裁决条款对被请求人提起裁决。本案的统辖权问题则转化为已获得代位求偿权的请求人能否享用原债务人一切权力,包含裁决处理胶葛的权力。裁决委员会以为,合同债务搬运的一个基本原则是要确保原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的位置不因某一方当事人的行为而得到改动。假如答应受让人在承受合同中其他权力的一起扫除承受裁决条款的统辖,则导致被转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无法行使原合同中经过裁决的方法处理胶葛的权力,因此改动了其在原合同中的位置,也违反合同法关于权力搬运的基本原则。
因此,在转让合同其他权力的一起唯一将裁决条款扫除在外是没有道理的。因此裁决委员会以为,裁决条款跟着根据交易合同和稳妥合同搬运的追索权而搬运,裁决条款不只束缚原交易合同的当事人,并且束缚代为行使交易合同中追索权的稳妥人和原交易合同中相关于转让方的另一方当事人。在本案中,出售合同中的裁决条款一起束缚作为稳妥公司的请求人和出售合同的另一方被请求人。请求人和被请求人都有权根据该裁决条款提出裁决请求。因此裁决委员会对本案有统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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