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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财政专用资金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6 05:41

【问题】
我单位是一家农业饲养企业,2009年前9个月共分批获得各级财务部分拨付的专项资金85万元,指定用于建筑沼气池。财务人员在获得上述财务资金的当季进行季度所得税申报时,别离计入收入总额申报交纳了企业所得税。后来,税务师来我企业说这些资金不必交税,请问,他们的说法正确吗?
【回答】
《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处财务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告诉》(财税〔2009〕87号)规则,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务部分及其他部分获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务性资金,凡一起契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交税收入,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可以供给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则该资金的专项用处;(二)财务部分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分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办理办法或详细办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作的开销独自进行核算。
你单位获得的财务资金若契合上述条件,就可以享用该文件规则的优惠,一起要注意:
(一)上述不交税收入用于开销所构成的费用,不得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开销所构成的财物,其核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你单位将契合本告诉规则条件的财务性资金作不交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作开销且未缴回财务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分的部分,应从头计入获得该资金第6年的收入总额;从头计入收入总额的财务性资金发作的开销,答应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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