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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伤保险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0 12:10

新疆兵团令第2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伤保险方法》现已2004年4月19日第六次兵团司令员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令员:张庆黎二○○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伤保险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法令》(以下简称《法令》)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施行〈工伤保险法令〉方法》,结合兵团实践,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兵团规模内各类企业、团场、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总称用人单位)应当参与工伤保险,为本单位悉数员工、雇工和树立劳作联系的非全日制劳作者(以下总称员工)交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的员工依照《法令》和本方法有权享用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条 工伤保险实施师级统筹(以下称统筹区)。
第四条 兵团劳作保证行政部门担任全兵团工伤保险作业。各师劳作保证行政部门担任本统筹区的工伤保险作业。劳作保证行政部门所属社会保险经办组织(以下称经办组织)详细承办工伤保险业务。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五条 各统筹区应当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交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归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实施出入两条线,归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办理。
第六条 各统筹区应当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工伤保险储备金按当期工伤保险基金征缴额的5%提取,存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工伤保险储备金用于重大事端的工伤保险待遇付出,储备金缺乏付出的,由同级财政垫支,并将超出预算部分列入下一年度的工伤保险基金开销预算。储备金累计结余额不得超越统筹区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收入。
第七条 工伤保险费按不同职业的工伤危险程度,实施工伤保险职业不同费率。工伤保险职业不同费率由各师依据国家确认的工伤保险费均匀费率和不同职业的基准费率,结合本统筹区工伤保险费运用、工伤发作率、职业病损害程度等状况,依照以支定收、出入平衡、略有结余的准则确认。职业不同费率及职业界费率层次的详细规范,按国家有关规则定时调整。
第八条 跨职业运营的单位,按所跨职业对应的职业不同费率及职业界费率层次,确认其缴费费率。团场的缴费费率由各师依据团场内部产业结构状况确认。
第九条 用人单位参与工伤保险应向地点统筹区经办组织申报挂号。用人单位应按月交纳工伤保险费,员工个人不交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依照下列项目开销:(一)工伤医疗费;(二)伤残补贴;(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四)日子护理费;(五)因工逝世员工丧葬补助金;(六)供养亲属抚恤金;(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八)辅佐用具费;(九)工伤恢复费;(十)劳作能力判定费; (十一)法令、法规规则用于工伤保险的其它费用。
第三章工伤确定
第十一条 确定工伤、视同工伤及不确定工伤的规模,按《法令》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则履行。员工发作事端损伤或许依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则被确诊、判定为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当自事端损伤发作之日或许被确诊、判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本统筹区劳作保证行政部门提出工伤确定请求。遇有特殊状况,经劳作保证行政部门赞同,请求时限能够恰当延伸,但延伸时限不得超越30日。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则提出工伤确定请求的,工伤员工或许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端损伤发作之日或许被确诊、判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能够直接向用人单位地点统筹区劳作保证行政部门提出工伤确定请求。用人单位未按本条第二款规则的时限提出工伤确定请求的,在此期间发作契合《法令》和本方法规则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担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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