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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回避的理由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3 04:26
逃避理由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因何种理由,导致行政相对人以为其不能公平处理行政事务的事实依据。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则,相关行政人员与案子有直接利害联系的,就应当逃避。
依据我国《公事员法》第70条和《国家公事员任职逃避和公事逃避暂行办法》第6条规则,构成公事逃避的理由有:榜首、触及自己利害联系。第二、触及自己亲属联系人的利害联系。所列亲属联系,是指爱人;爸爸妈妈、子女、兄弟姐妹、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孙子女、外孙子女等直系血亲和爱人的爸爸妈妈、爱人的兄弟姐妹及其爱人、子女的爱人及其子女爱人的爸爸妈妈、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爱人等近姻亲联系。第三、其他或许影响公平执行公事。作为兜底条款,除了以上两种状况以外的,或许影响公平执行公事的联系都可归入,例如师生联系、同学联系、恩怨联系,有说情、贿赂等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也有与《公事员法》相类似的逃避规则。
因而,我国正在拟定中的行政程序法应当在确认“利害联系”为逃避条件之后,进一步具体罗列若干种常见的利害联系的体现形式,而绝不能只是设“利害联系”这一含糊的法定条件作为逃避事由的规则。从世界上许多国家的行政程序法的规则来看,罗列利害联系体现的若干景象已成为立法的常规,何况,我国的三大诉讼法都现已采用了这样的立法方法。所以主张对应当逃避的景象做一罗列,一起为了逃避景象在法律上予以尽头,有必要设置一个弹性条款,由行政机关负责人以及救助机关据此作出是否逃避的具体判别,以习惯杂乱的客观状况的需求。尽管说法律条文并非越具体具体越好,但最少应有助于执行者对法律条文的切当寓意有一个根本共同的了解和掌握。像“有直接利害联系”这种提法就可以赋予太多的了解,不同的执行者执行起来或许会截然不同。因而,笔者以为,对利害联系的规则,不宜过于抽象,应以罗列加兜底的方法加以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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