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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地点迁移时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4 05:27

一、增值税一般交税人运营地址搬迁时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
《关于一般交税人搬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71号布告)规则:
(一)增值税一般交税人(以下简称交税人)因居处、运营地址变化,依照相关规则,在工商行政办理部门作改动挂号处理,但因触及改动税务挂号机关,需求处理刊出税务挂号偏从头处理税务挂号的,在迁达地从头处理税务挂号后,其增值税一般交税人资历予以保存,处理刊出税务挂号前没有抵扣的进项税额答应持续抵扣。
(二)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仔细核实交税人在处理刊出税务挂号前没有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交税人搬迁进项税额搬运单》。《增值税一般交税人搬迁进项税额搬运单》一式三份,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交税人一份,传递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一份。
(三)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将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传递来的《增值税一般交税人搬迁进项税额搬运单》与交税人报送材料进行仔细核对,对其搬迁前没有抵扣的进项税额,在承认无误后,答应交税人持续申报抵扣。
二、增值税一般交税人财物重组中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
《关于交税人财物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5号布告)规则:
(一)增值税一般交税人(以下称“原交税人”)在财物重组过程中,将悉数财物、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交税人(以下称“新交税人”),并按程序处理刊出税务挂号的,其在处理刊出挂号前没有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交税人处持续抵扣。
(二)原交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仔细核对交税人财物重组相关材料,核实原交税人在处理刊出税务挂号前没有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交税人财物重组进项留抵税额搬运单》。《增值税一般交税人财物重组进项留抵税额搬运单》一式三份,原交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交税人一份,传递新交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一份。
(三)新交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原交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传递来的《增值税一般交税人财物重组进项留抵税额搬运单》与交税人报送材料进行仔细核对,对原交税人没有抵扣的进项税额,在承认无误后,答应新交税人持续申报抵扣。
三、增值税一般交税人清算刊出时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
(一)《关于增值税若干方针的告诉》(财税[2005]165号)规则:一般交税人刊出或被撤销教导期一般交税人资历,转为小规模交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二)《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第三十一条的规则:企业发作的除企业所得税和答应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准予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而尽管一般交税人刊出时留抵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予以退税,但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是准予扣除的。
(三)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告诉(国税函[2009]388号),应将其填入《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填写阐明》附表二《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第9行“应交税费”中,并以此在清算申报表主表第二行“负债清偿损益”中反映。
四、“营改增”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的处理
(一)《关于在全国展开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方针的告诉》(财税[2013]37号)规则: 原增值税一般交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到本地区试点施行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办理问题的告诉》(财预[2013]275号)规则:交税人兼有适用一般计税办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出售货品或应税劳务的,依照销项税额的份额区分应交税额,别离作为改征增值税和现行增值税收入入库。
也就是说企业全体应交税额依照销项税额的份额去区分出售货品或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的应交税额,然后处理“留抵税额”问题。
五、增值税留抵税额抵缴一般交税人拖欠交税查看应补缴的增值税税款的处理
(一)《关于增值税一般交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4]112号)规则:
1.对交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发作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2.交税人发作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时,按以下办法进行管帐处理:
(1)增值税欠税税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按期末留抵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2)若增值税欠税税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按增值税欠税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3.为了满意交税人用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需求,将《增值税一般交税人交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3]53号)《增值税交税申报表》(主表)相关栏次的填写口径作如下调整:
(1)第13项“上期留抵税额”栏数据,为交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减去抵减欠税额后的余额数,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月初余额共同。
(2)第25项“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为交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减去抵减欠税额后的余额数。
(二)《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有关处理事项的告诉》(国税函[2004]1197号)规则:
1.关于税务文书的填开
当交税人既有增值税留抵税额,又欠缴增值税而需求抵减的,应由县(含)以上税务机关填开《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告诉书》(以下简称《告诉书》,款式见附件)一式两份,交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各一份。
2.关于抵减金额的确认
抵减欠缴税款时,应按欠税发作时间逐笔抵扣,先发作的先抵。抵缴的欠税包括呆账税金及欠税滞纳金。确认实践抵减金额时,按填开《告诉书》的日期作为截止期,核算欠缴税款的应缴未缴滞纳金金额,应缴未缴滞纳金金额加欠税金额为欠缴总额。若欠缴总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实践抵减金额应等于期末留抵税额,并按配比办法核算抵减的欠税和滞纳金;若欠缴总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实践抵减金额应等于欠缴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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