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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民事调解书的再审申请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1 06:19

再审恳求书
恳求再审人(原审一审被告):刘花娥,女,1964年4月13日出世,汉族,无业,现住西安市医学院家属楼2号楼3单元402室。
被恳求再审人(原审一审原告):郭元君,男,1953年1月31日出世,汉族,西安市医学院退休职工,住址同上。
恳求再审人因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09)碑民一初字第181号民事调停书,协议内容、审判程序违法,特依法向贵院提出再审恳求。
恳求事项
恳求法院对该调停协议内容二、三条立案再审,依法作出判定。
现实与理由
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09)碑民一初字第181号民事调停书协议内容第三项:“本市含光路74号2号楼3单元402号住宅一套,归原告郭元君一切,原告郭元君须向被告刘花娥一次性付出12000元。”依据案子现实,此住宅为西安市医学院家属楼,归于房改房,并不具有彻底一切权。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则:“离婚时两边对没有获得一切权或许没有获得彻底一切权的房子有争议且洽谈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定房子一切权的归属,应当依据实际情况判定由当事人运用。”故,此协议内容是违背法令规则的。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则:“调停达成协议,有必要两边自愿,不得逼迫。调停协议的内容不得违背法令规则。”及第八十九条的规则:“调停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造调停书。调停书应当写明诉讼恳求、案子的现实和调停成果。调停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两边当事人。调停书经两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令效能。”本案子归于离婚胶葛之诉(身份之诉),因而,该调停书应当经当事人签收后具有法令效能,而碑林区人民法院未经送达,仅仅送交当事人,严重地违背法令、审判程序。
三、恳求再审人向碑林区人民法院监察室提出纠正该调停书后,口头回复该调停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则:“下列案子调停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造调停书:(四)其他不需要制造调停书的案子。对不需要制造调停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两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许盖章后,即具有法令效能。”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停作业若干问题的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则:“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则,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停协议上签名或许盖章后收效,经人民法院检查承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许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许盖章后即具有法令效能。当事人恳求制造调停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造调停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停书的,不影响调停协议的效能。一方不实行调停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停书向人民法院恳求履行。”而本案是涉及到身份之诉的案子,该适用法令实属过错,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其间当事人恳求制造调停书,假如不恳求,怎样可以证明其婚姻身份呢?不恳求,就无法证明婚姻关系的是否存在或免除。而是应当制造调停书,应当送达签收,才契合法令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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