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标准2019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1 14:27
何为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罪?运用不合法进步存款利率的方法吸收存款的打乱金融次序的行为即为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当其到达数额较大的规范时,就可能冒犯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罪。那么,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罪量刑的规范是怎样规则的呢?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您收拾而且介绍一些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罪量刑规范方面的内容,期望能为我们答疑解惑。
【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或许变相吸收大众存款,打乱金融次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许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分金,并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款的规则处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合法集资刑事案件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 法释〔2010〕18号 第一条 违背国家金融管理法令规则,向社会大众(包含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一起具有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还有规则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则的“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或许变相吸收大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同意或许借用合法经营的方法吸收资金;
(二)经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揭露宣扬;
(三)许诺在必定期限内以钱银、什物、股权等方法还本付息或许给付报答;
(四)向社会大众即社会不特定目标吸收资金。
向社会揭露宣扬,在亲朋或许单位内部针对特定目标吸收资金的,不归于不合法吸收或许变相吸收大众存款。
第二条 施行下列行为之一,契合本解说第一条第一款规则的条件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则,以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罪科罪处分:
(一)不具有房产出售的实在内容或许不以房产出售为首要目的,以返本出售、售后包租、约好回购、出售房产比例等方法不合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法不合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栽培(饲养)、租栽培(饲养)、联合栽培(饲养)等方法不合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出售产品、供给服务的实在内容或许不以出售产品、供给服务为首要目的,以产品回购、存放代售等方法不合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实在内容,以虚伪转让股权、出售虚拟债券等方法不合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征集基金的实在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出售虚拟基金等方法不合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出售稳妥的实在内容,以冒充稳妥公司、假造稳妥单据等方法不合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出资入股的方法不合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托付理财的方法不合法吸收资金的;
(十)运用民间“会”、“社”等安排不合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其他不合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 不合法吸收或许变相吸收大众存款,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不合法吸收或许变相吸收大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不合法吸收或许变相吸收大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不合法吸收或许变相吸收大众存款目标30人以上的,单位不合法吸收或许变相吸收大众存款目标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不合法吸收或许变相吸收大众存款,给存款人形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不合法吸收或许变相吸收大众存款,给存款人形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形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许其他严峻后果的。
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归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则的“数额巨大或许有其他严峻情节”:
(一)个人不合法吸收或许变相吸收大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不合法吸收或许变相吸收大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不合法吸收或许变相吸收大众存款目标100人以上的,单位不合法吸收或许变相吸收大众存款目标500人以上的;
(三)个人不合法吸收或许变相吸收大众存款,给存款人形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不合法吸收或许变相吸收大众存款,给存款人形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四)形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许其他特别严峻后果的。
不合法吸收或许变相吸收大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核算。案发前后已偿还的数额,能够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不合法吸收或许变相吸收大众存款,首要用于正常的出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能够免予刑事处分;情节明显细微的,不作为违法处理。
如果您对此还有任何疑问,欢迎您运用听讼网在线律师咨询服务。
【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或许变相吸收大众存款,打乱金融次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许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分金,并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款的规则处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合法集资刑事案件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 法释〔2010〕18号 第一条 违背国家金融管理法令规则,向社会大众(包含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一起具有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还有规则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则的“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或许变相吸收大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同意或许借用合法经营的方法吸收资金;
(二)经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揭露宣扬;
(三)许诺在必定期限内以钱银、什物、股权等方法还本付息或许给付报答;
(四)向社会大众即社会不特定目标吸收资金。
向社会揭露宣扬,在亲朋或许单位内部针对特定目标吸收资金的,不归于不合法吸收或许变相吸收大众存款。
第二条 施行下列行为之一,契合本解说第一条第一款规则的条件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则,以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罪科罪处分:
(一)不具有房产出售的实在内容或许不以房产出售为首要目的,以返本出售、售后包租、约好回购、出售房产比例等方法不合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法不合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栽培(饲养)、租栽培(饲养)、联合栽培(饲养)等方法不合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出售产品、供给服务的实在内容或许不以出售产品、供给服务为首要目的,以产品回购、存放代售等方法不合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实在内容,以虚伪转让股权、出售虚拟债券等方法不合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征集基金的实在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出售虚拟基金等方法不合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出售稳妥的实在内容,以冒充稳妥公司、假造稳妥单据等方法不合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出资入股的方法不合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托付理财的方法不合法吸收资金的;
(十)运用民间“会”、“社”等安排不合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其他不合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 不合法吸收或许变相吸收大众存款,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不合法吸收或许变相吸收大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不合法吸收或许变相吸收大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不合法吸收或许变相吸收大众存款目标30人以上的,单位不合法吸收或许变相吸收大众存款目标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不合法吸收或许变相吸收大众存款,给存款人形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不合法吸收或许变相吸收大众存款,给存款人形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形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许其他严峻后果的。
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归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则的“数额巨大或许有其他严峻情节”:
(一)个人不合法吸收或许变相吸收大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不合法吸收或许变相吸收大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不合法吸收或许变相吸收大众存款目标100人以上的,单位不合法吸收或许变相吸收大众存款目标500人以上的;
(三)个人不合法吸收或许变相吸收大众存款,给存款人形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不合法吸收或许变相吸收大众存款,给存款人形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四)形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许其他特别严峻后果的。
不合法吸收或许变相吸收大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核算。案发前后已偿还的数额,能够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不合法吸收或许变相吸收大众存款,首要用于正常的出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能够免予刑事处分;情节明显细微的,不作为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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