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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工业青岛分公司诉马士基(中国)航运无正本提单放货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4 22:05
「案情」原告:我国北方工业青岛公司被告:马士基(我国)航运有限公司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二日,原告(作为卖方)与澳门AGENCLA COMETCIAL FRANCLS LDA公司(作为买方)签定 5万条针织女式短裤的出售合同。两边合同约好:价格条件为 C&F Libreville,单价USD1.18/PC.总价款为USD59000元。最迟装船期为1998年3月15日,装港为我国青岛,目的港为加蓬 Libreville港。付款条件为T/T.一九九八年三月,原告经过青岛中远世界货运有限公司向被告青岛分公司租船订舱。三月三日,被告将原告货品配载于“WORLD LYNX”轮739航次,同日被告青岛分公司签发号码为TSTME1062、TSTME1063、TSTME1064提单。该三套提单均载明,邮寄人为我国北方工业青岛公司,收货人凭指示,告诉方为加蓬Dibbason&co.IMP&EXP,船名“WORLD  LYNX”,739s航次,装港为青岛,卸港为加蓬LIBREVILLE港,货品名称为女式棉制针织短裤。总计数量为 5万条总重量为5000公斤。提单载明承运人为Dampsibsselskabet af1912,Aktieselskabet and Dampskibsselskabet Svendborg“,被告马士基(我国)航运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作为承运人的署理签发提单。一九九八年四月八日,TSTME1062、1063、1064号提单项下货品抵达目的港加蓬LIBRE VILLE港。因原告客户澳门AGENCLA公司未付款赎单,故该TSTME1062、TSTME1063、TSWE1064号全套正本提单仍在原告手中。随后,原告即凭全套正本提单要求被告将该三票货品回运,未果。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四日、十七日,原告向我国驻加蓬使馆发传真查询该三票货品下落。十二月十八日,我国驻加蓬使馆经商处回复传真奉告该三票货品下落称,“据了解,加蓬海关对进口货品滞港期限规则为一个月。如过期不提,海关有权拍卖。贵司货品自3月初起运,货船抵达利伯维尔港(LIBREVILLE)日期为98年4月8日,客户IBBSON&CO.在一个月内并未付款赎单,据马士基船署理称,该货品从1998年5月8日起被加蓬海关监管,到了1998年5月26日,实践买主COGETRA(一个小超市)司理经过不正当手段,仅付了17500非郎的过户费和450000非郎的仓储费,就把悉数货品提走了。现在马士基船署理正在与COGETRA公司的欺诈行为打官司,估量需时2-6个月。”之后,原告持续要求被告退回货品,但被告称,货品已被加蓬海关没收。让原告自行与加蓬海关联络。被告与A.P MOLLER集团于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签定署理协议,依据该协议,被告成为A.P MOLLER在我国的总署理。原告手中持有的三套提单项下货品总价值为59000美元。马士基(我国)航运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是被告开办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原告于1999年3月4日向青岛海事法院申述诉称,被告无正本提单放货,违反了我国《海商法》及世界航运常规的规则,依法应补偿原告货款USD59000元及利息,并承当本案悉数诉讼费用。被告马士基(我国)航运有限公司辩称,本案中被辩论人是依据提单所证明的运送合同来申述辩论人的,而从本案所触及的提单来看,提单的正面和反面都写明承运人是Dampskibsselskabetaf 1912, Aktieselskabet and Dampskibsselkabel Svendborg “,被辩论人作为邮寄人只与该承运人之间存在货品运送合同联系;辩论人仅仅承受本案承运人的托付,作为本案承运人的署理来签发提单,提单项下的全部权力和职责依然由承运人来承当,因而辩论人与被辩论人之间不存在运送合同联系。在本案中,被辩论人因其客户未能依合同约好付款而没有将提单转让给当地买方,导致货品在到港后无人及时提取,因而承运人只能将货品卸下。依据提单反面条款第22条第二、三款以及我国《海商法》第86条的规则,承运人彻底可以这样做,而且由此发作的费用和危险由收货人承当,一起承运人对该批货品的全部职责就此完结。 原告建议辩论人无单放货,咱们提出异议:交易合同两边发作胶葛,导致货品抵达目的地后,过了很长时刻后交易两边仍没有人出头向当地海关申报并提走货品。这样,当地海关依据有关法令,在货品抵达目的港后。一个月之内没有人出头申报并提走货品,就没收了该批货品,被辩论人邮寄货品的时刻是1998年3月3日,据查货品是在1998年4月 8日抵达目的港,而被辩论人书面要求有关方回运货品的时刻最早是1998年10月15日,也就是说被辩论人是在货品抵达目的港近半年今后才提出回运货品的,而这时货品早已被海关没收,因而承运人底子不可能按被辩论人的要求将货品回运;有关方面奉告被辩论人的是,货品在目的港已被当地海关没收,因而无法回运,而并不是如被辩论人所称货品已被别人提走,即便最终真有人提走货品,那也是在海关被海关没收后,某当事方从海关手中提走的,与承运人没有联系,也非承运人所能操控的。依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则 承运人对因为政府或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约束或司法扣押形成的货品灭失或丢失不负补偿职责。如上所述,被辩论人的货品丢失彻底是因为海关依法没收并拍卖了货品,属交易合同项下的危险,理应由被辩论人依据交易合同经过适宜途径寻觅妥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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