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拍卖的原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9 08:28一、拍卖优先准则
所谓拍卖优先准则,是指实行法院在对查封、扣押、冻住的产业进行变价处置时,除法律、司法解说还有规则外,准则上选用拍卖这种方法。拍卖具有揭露性、公正竞争性、国际性等特色,各种竞买人经过举牌竞价的方法揭露拍卖、不只有利于卖出高价,完成拍卖物价格的最大化,然后最大极限地维护债款人的合法权益,完成请求实行人的债款,并且有利于根绝暗箱操作,防备实行人员乱用实行处置权损害被实行人利益。相反,变卖办法则缺少揭露性、透明度和竞争性,程序上也比较随意,不只晦气于实行产业卖得最高的价格,并且简单导致权利乱用。正是根据这种考虑,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实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实行规则》)第四十六条明确提出了“拍卖优先准则”,强制拍卖被提高到优胜于变卖的位置。拍卖规则第二条着重人民法院在处理被实行的产业时,应当把拍卖作为首选方法,实际上再一次重申了拍卖优先准则。
当然,拍卖优先准则的适用也有破例的景象存在。《拍卖规则》在坚持拍卖优先准则的一起,答应采纳简洁经济的变卖方法敏捷作出处理,变卖成为拍卖优先准则的必要弥补。
二、及时拍卖准则
依照实行不间断准则,法院在查封、扣押、冻住产业后,应当敏捷及时采纳拍卖办法,此即所谓的及时拍卖准则。及时拍卖准则是《拍卖规则》的亮点之一,契合民事实行的功率取向,含义严峻。
现行法律制度下,由于查封、扣押基本无期限约束,加上拍卖变卖期间扣除在实行期限之外,导致一些法院实行案子严峻拖延,经年累月没有得到实行。一些实行人员存在等候心思,查封、扣押、冻住被实行产业后,迟迟不予拍卖变价,导致被实行人长时刻无法处置其产业,产业价值贬损,于当事人两边都晦气。
为了遵循及时实行准则,《拍卖规则》要求实行法院在查封、扣押、冻住产业后应赶快确认拍卖期日,不能间隔时刻过长,一定查封期日与拍卖期日之间坚持合理的、恰当的时刻间隔,不能像以往那样过长。查封、扣押产业后,实行员没有必要责令被实行人在指定期间实行法律文书确认的责任(民诉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由于在拍卖日之前或许拍卖开端之前的任何时刻,被实行人都可以实行债款(《拍卖规则》第二十条第三项、第二十二条)。从这个含义上说,《拍卖规则》对民诉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作了约束性解说,或许改变了第二百二十六条的立法本意,以到达实行程序与时俱进、习惯社会经济发展的意图。
不过,及时实行也要适度,不能急于求成,不能要求实行法院查封之后当即进入拍卖变卖程序。确认拍卖期日时,应当与查封期日之间保存恰当的时刻:关于动产而言,至少7天;关于不动产或许其他产业权,至少保存15天(《拍卖规则》第十一条)。原因有四:债款人有时刻筹集现款清偿;提早发布拍卖公告,让更多的人知悉拍卖的状况参加竞买;债款人或第三人有提出实行贰言或实行贰言之诉的时刻;其他债款人有请求参加分配的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