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转诊患者身亡赔偿责任谁担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9 16:34
[案情]: 原告郭某、郑某,系郭女爸爸妈妈。 被告徐州市某城镇中心卫生院。 2003年4月18日晚,两原告之女郭女(13周岁)因车祸由被告卫生院接诊,后转入徐州市或人民医院(二级甲等医院)救治。至该院后,郭女因该人民医院延误医治流血过多于次日清晨4:00逝世。 该病例经江苏省医学会判定剖析定见为:“1、该病例系严峻车 祸多发伤,失血性休克、胸腹部闭合性危害、肝脏决裂、右第10、11后肋骨者、右血气 胸、头面部危害,确诊清晰。2、该患者伤情严峻,是导致逝世的重要原因。3、徐州市或人民医院在接诊后,抢救办法及程序上存在显着不及时、不得当;临床上有显着手术指征时,未能捉住机遇实施手术,与患者逝世有因果联系。”定论为:“本病例归于一级甲等医疗事端,医方(徐州市或人民医院)承当首要职责。”原告郭某、郑某与徐州市或人民医院医疗危害补偿胶葛已另案处理。 另查明,本案被告卫生院在开始接诊后,及在送郭女至徐州市或人民医院途中,郭女外公郑某某、郭之母郑某屡次向该卫生院的医师和司机苦苦哀求,要求司机将郭女送到徐州医学院从属医院(三级甲等医院)或许徐州矿务集团总医院(三家甲等医院,该市交 通事端绿色通道医院)进行救治,但遭到该司机的回绝。 [审判]: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关于郭女的死因,其直接原因是徐州市或人民医院 因贻误抢救机遇引发的医疗事端。被告某城镇卫生院虽未有医疗差错,且二原告亦不主 张其具有医疗差错,但该卫生院违背患方志愿将郭女送至医疗水平显着低于徐州医学院 从属医院(三级甲等医院)和徐州矿务集团总医院(该市交通事端绿色通道医院),而 坚持将郭女送到徐州市或人民医院救治,而恰恰在该院发生了抢救办法及程序上显着不及时、不得当和贻误医治的医疗事端,并导致郭女逝世。因而,该卫生院将郭女送到徐州市或人民医院的行为,客观上为郭女之死发明了条件,是形成郭女逝世的直接原因。该行为形成两原告精力痛苦,是两原告丧女之痛中的一部分内容,因而被告卫生院应当对此补偿。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民事侵权精力危害补偿职责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的规则,于2005年6月21日作出判定,判令被告徐州市某城镇中心卫生院在本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原告郭某、郑某精力危害抚慰金5000元。 [分析]: 本案是一原因医疗机构未能妥善实行转诊职责而导致的一同医疗胶葛。所谓转诊职责,是指医疗机构对本院医治规模之外的患者或超出医治才能的患者及时转运到有医治条件医疗机构的职责。转诊职责是医疗机构的法定职责。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1条规则:“医疗机构对危重患者应当当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技能条件 不能诊治的患者,应当及时转诊。”单个医院为了经济效益和出于竞赛的需求,有意识的留患者在本院医治,或许将患者送至与自己存在从属联系和利益联系的医院,这些行为假如一起又违背患者的志愿,就可以认定是一种直接的危害行为,对患者最终因医疗差错形成的危害结果需承当相应职责。 转诊职责之所以发生,是医疗机构有必要对患者忠实、最大为患者利益考虑这一条件而派生。由于患者对医疗机构的医治作用都抱有合理的等待,医疗机构不存在相应的医治才能情况下,理应将患者转到具有医治条件的其他医疗机构,以最大极限地维护患者的生命健康,满意患者的等待权。在医疗机构因违背转诊职责被追查民事职责时,应留意以下两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