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中的阴阳合同哪个有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3 04:17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则,进行工程建造的时分,发包人与承包人需求签定建造合同在,而在实践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签定阴阳合同的景象是十分多的,那么建造工程中的阴阳合同哪个有用?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建造工程中的阴阳合同哪个合同才有用
(一)“阴合同”、“阳合同”均无效的景象
1、“阴合同”,不论签定在中标之前阳合同、签定在中标之后或许签定在中标一起,依照《合同法》第52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诈骗、钳制的手法缔结合同,危害国家利益;
(2)歹意勾结,危害国家、团体或许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方法掩盖不合法意图;
(4)危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造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最高院解说”)第1条的规则,建造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则,承认无效,即这些情况下,无论是“阴合同”,仍是“阳合同”,都应以违反法令法规的强制性规则为由,承认当事人之间所签定的相关合同为无效:
(1)承包人未获得修建施工企业资质或许逾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践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修建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造工程有必要进行投标而未投标或许中标无效的。
(二)“阳合同”部分条款有用的景象
尽管《投标投标法》第46条规则:“投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宣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投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缔结书面合同。投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缔结违反合同本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但根据 “最高院解说”第21条:“当事人就同一建造工程另行缔结的建造工程施工合同与通过存案的中标合同本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存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咱们不难看出,在司法实践中,假如开发商与施工企业在招投标手续方面并未违反法令法规的规则,则一般承认通过存案的“阳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结算的约好内容部分是有用的,按存案合同的约好承认工程价款等问题。而关于两边当事人就相同工程内容另行签定的未存案的协议一般则不应予以承认。
一起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则,无效的合同或许被吊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令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能的,其他部分依然有用。合同无效、被吊销或许停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处理争议办法的条款的效能。在司法实践中承认根据“阳合同”约好的价款结算方法,并不认为是对全体“阳合同”效能的认可。
(三)“阴合同”特定条件下有用的景象
《投标投标法》第46条尽管规则了不起签定违反合同本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但一起从“最高院解说”第19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依照施工过程中构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承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赞同其施工,但未能供给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作的,能够依照当事人供给的其他依据承认实践发作的工程量。“最高院解说”第20条:当事人约好,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好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依照约好处理。承包人恳求依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撑。以及《合同法》关于形式改变的规则看,并不是说招投标构成的建造工程合同绝对不能做本质性的改变,此种改变只要不违反立法主旨,在一起具有以下三个条件下对招投标构成的建造工程合同的本质性内容合法改变的“阴合同”就应承认为合法有用,当然关于怎么承认详细的改变行为不是为躲避招投标,怎么对合同本质内容进行改变,是否需求从头进行招投标,怎么进行立法标准等问题有待进一步研讨处理。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建造工程中的阴阳合同哪个合同才有用”问题进行的回答,在实践中签定阴阳合一起,阳合同一般是用于躲避税务的合同,所以一般情况下阴合同才有用的。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建造工程中的阴阳合同哪个合同才有用
(一)“阴合同”、“阳合同”均无效的景象
1、“阴合同”,不论签定在中标之前阳合同、签定在中标之后或许签定在中标一起,依照《合同法》第52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诈骗、钳制的手法缔结合同,危害国家利益;
(2)歹意勾结,危害国家、团体或许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方法掩盖不合法意图;
(4)危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造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最高院解说”)第1条的规则,建造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则,承认无效,即这些情况下,无论是“阴合同”,仍是“阳合同”,都应以违反法令法规的强制性规则为由,承认当事人之间所签定的相关合同为无效:
(1)承包人未获得修建施工企业资质或许逾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践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修建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造工程有必要进行投标而未投标或许中标无效的。
(二)“阳合同”部分条款有用的景象
尽管《投标投标法》第46条规则:“投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宣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投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缔结书面合同。投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缔结违反合同本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但根据 “最高院解说”第21条:“当事人就同一建造工程另行缔结的建造工程施工合同与通过存案的中标合同本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存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咱们不难看出,在司法实践中,假如开发商与施工企业在招投标手续方面并未违反法令法规的规则,则一般承认通过存案的“阳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结算的约好内容部分是有用的,按存案合同的约好承认工程价款等问题。而关于两边当事人就相同工程内容另行签定的未存案的协议一般则不应予以承认。
一起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则,无效的合同或许被吊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令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能的,其他部分依然有用。合同无效、被吊销或许停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处理争议办法的条款的效能。在司法实践中承认根据“阳合同”约好的价款结算方法,并不认为是对全体“阳合同”效能的认可。
(三)“阴合同”特定条件下有用的景象
《投标投标法》第46条尽管规则了不起签定违反合同本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但一起从“最高院解说”第19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依照施工过程中构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承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赞同其施工,但未能供给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作的,能够依照当事人供给的其他依据承认实践发作的工程量。“最高院解说”第20条:当事人约好,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好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依照约好处理。承包人恳求依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撑。以及《合同法》关于形式改变的规则看,并不是说招投标构成的建造工程合同绝对不能做本质性的改变,此种改变只要不违反立法主旨,在一起具有以下三个条件下对招投标构成的建造工程合同的本质性内容合法改变的“阴合同”就应承认为合法有用,当然关于怎么承认详细的改变行为不是为躲避招投标,怎么对合同本质内容进行改变,是否需求从头进行招投标,怎么进行立法标准等问题有待进一步研讨处理。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建造工程中的阴阳合同哪个合同才有用”问题进行的回答,在实践中签定阴阳合一起,阳合同一般是用于躲避税务的合同,所以一般情况下阴合同才有用的。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