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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事实劳动关系解除应该支经济补偿金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5 03:42
拜见劳作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对现实劳作联系免除是否应该支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
附录:
关于对现实劳作联系免除是否应该支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1]249号
浙江省劳作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现实劳作联系免除是否应该付出经济补偿金问题的请示》(浙劳社仲[2001]259号)收悉。经商最高人民法院,现答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法释[2001]14号)第十六条规则:“劳作合同期满后,劳作者仍在原用人单位作业,原用人单位未表明贰言的,视为两边同意以原条件持续实行劳作合同。一方提出停止劳作联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撑”。该规则中的“停止”,是指劳作合同期满后,劳作者仍在原用人单位作业,用人单位未表明贰言的,劳作者和原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是一种现实上的劳作联系,而不等于两边依照原劳作合同约好的期限续签了一个新的劳作合同。一方提出停止劳作联系的,应认定为停止现实上的劳作联系。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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