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的时候是否考虑到买卖不破租赁呢
来源:听讼网 2018-12-21 18:13无论是在刚刚开始在大城市打拼需要一处住房,还是雄心勃勃想开一家自己的门店,很多创业青年在生活中都会面临租房的问题。租房最怕房子突然被转手,房主要求自己“卷铺盖走人”,那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只能乖乖走人吗?
2014年10月,张某与周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张某将登记在其名下的位于一处房屋出租给周某;房屋租期为五年;房屋租金为1000元/月,每六个月支付一次;张某在租赁期内不得擅自收回该出租房屋;凡因房屋租赁发生有关产权、出租权等问题而造成的后果,张某应负全部责任等等。
周某一直按约支付租金,而且在前段时间支付的时候给了张某六个月租金6000元。2017年10月31日,张某通知周某房屋已出卖,要求终止合同并要求搬离。当然了在后面这段时间里张某将房屋变更登记至陆某名下,之后再次向周某通知要求终止合同。
周某搞不懂,为什么自己一直按约履行合同,张某把房子一卖就通知自己终止合同呢?这是为法律所允许的吗?
听讼网胡金叶律师认为,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且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争议在于合同应否解除。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因此,张某以房屋已出卖为由要求与周某终止合同,既与法律规定不符,也不符合《房屋租赁合同》关于房屋发生产权变动应由张某负责以及张某在租赁期内不得擅自收回该出租房屋的约定,房屋租赁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这就是所谓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听讼网提醒各位创业青年,在工作生活中多了解与自身利益相关的法律,受到不合理不合法的对待时,法律永远是你坚强的后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