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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的行使方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2 09:45
债务人代位权归于债务的对外效能,打破了债的相对性,触及第三人的权力。代位权是债务的一种法定权能。不管当事人是否约好,债务人都享受此权力。那么代位权的行使办法是什么呢?听讼网小编将经过一则事例为您回答,欢迎阅读!
代位权的行使办法
债务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恳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务,但该债务专归于债务人本身的在外。
事例
甲公司向乙商业银行告贷10万元,告贷期限为一年。期满后,因为甲公司经营不善,无力归还告贷本息。可是丙公司欠甲公司到期货款20万元,甲公司不活跃向丙公司建议付出货款。为此,乙商业银行以自己的名义恳求法院履行丙公司的产业,以归还甲公司的告贷。
1.法院是否应支撑乙商业银行的恳求
2.若乙商业银行行使代位权花费3000元必要费用,此费用应由谁承当
剖析:代位权及其行使规模
1.法院应支撑乙商业银行的恳求。《合同法》第73条第l款规则:“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务,对债务人形成危害的,债务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恳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务,但该债务专归于债务人本身的在外。”本案中,甲公司怠于行使对丙公司的债务,危害了债务人乙商业银行的利益,因而,乙商业银行有权行使代位权,恳求人民法院履行丙公司的产业以归还甲公司的告贷。
2.花费的3000元费用应由甲公司承当。《合同法》第73条第2款规则:“代位权的行使规模以债务人的债务为限。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担负。”
调查法条:
《合同法》第73条第l款规则:“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务,对债务人形成危害的,债务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恳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务,但该债务专归于债务人本身的在外。”
《合同法》第73条第2款规则:“代位权的行使规模以债务人的债务为限。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担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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