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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3 18:16

争议的处理和法令职责
第五十一条 因土地承揽经营发作胶葛的,两边当事人能够经过洽谈处理,也能够恳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停处理。
当事人不肯洽谈、调停或许洽谈、调停不成的,能够向农村土地承揽裁定安排请求裁定,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述。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揽裁定安排的裁定判决不服的,能够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述。逾期不申述的,判决书即发作法令效力。
第五十三条 任何安排和个人危害承揽方的土地承揽经营权的,应当承当民事职责。
第五十四条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当中止危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扫除波折、消除风险、补偿丢失等民事职责:
(一)干与承揽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违背本法规则回收、调整承揽地;
(三)逼迫或许阻止承揽方进行土地承揽经营权流通;
(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逼迫承揽方抛弃或许改变土地承揽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揽经营权流通;
(五)以区分“口粮田”和“职责田”等为由回收承揽地搞投标承揽;
(六)将承揽地回收抵顶欠款;
(七)掠夺、危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揽经营权;
(八)其他危害土地承揽经营权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承揽合同中违背承揽方志愿或许违背法令、行政法规有关不得回收、调整承揽地等强制性规则的约好无效。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职责或许履行职责不符合约好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则承当违约职责。
第五十七条 任何安排和个人逼迫承揽方进行土地承揽经营权流通的,该流通无效。
第五十八条 任何安排和个人私行截留、扣缴土地承揽经营权流通收益的,应当交还。
第五十九条 违背土地管理法规,不合法征用、占用土地或许贪婪、移用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形成别人危害的,应当承当危害补偿等职责。
第六十条 承揽方违法将承揽地用于非农建造的,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分。
承揽方给承揽地形成永久性危害的,发包方有权阻止,并有权要求承揽方补偿由此形成的丢失。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与农村土地承揽,改变、免除承揽合同,干与承揽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许逼迫、阻止承揽方进行土地承揽经营权流通等危害土地承揽经营权的行为,给承揽方形成丢失的,应当承当危害补偿等职责;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许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职责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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