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约责任的含义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2 12:44
合同违约,望文生义,是指合同债款不实行的行为。合同中一般都对合同两边当事人的权力和职责进行了详细的规则,一起又包含法令直接规则的职责,当事人所有必要恪守的职责。在我国尤其是劳作行为的违约职责诉讼尤为遍及。听讼网小编就关于合同违约职责的相关内容收拾如下,欢迎阅览。
一、违约职责具有以下特征
(一)违约职责是一种民事职责
法令职责有民事职责、行政职责、刑事职责等类型,民事职责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施行民事违法行为或依据法令的特别规则,依据民法所应承当的民事法令结果。民法通则专设“民事职责”一章(第六章),规则了违约职责和侵权职责两种民事职责。违约职责作为一种民事职责,在意图、构成要件、职责方式等方面均有别于其他法令职责。
(二)违约职责是违约的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承当的职责
合同联系的相对性决议了违约职责的相对性,即违约职责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职责,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不承当违约职责。详细而言:(1)违约职责是合同当事人的职责,不是合同当事人的辅助人(如代理人)的职责;(2)合同当事人关于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的违约承当职责。合同法第121条规则: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形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当违约职责。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胶葛,依照法令规则或许依照约好处理。
(三)违约职责是当事人不实行或不完全实行合同的职责
首要,违约职责是违背有嗷合同的职责。合同有用是承当违约职责的条件。这一特征使违约职责与合同法上的其他民事职责(如缔约过错职责、无效合同的职责)差异开来。
其次,违约职责以当事人不实行或不完全实行合同为条件。能够发作违约职责的违约行为有两种景象:一是一方不实行合同职责,即未按合同约好供给给付;二是实行合同职责不符合约好条件,即其实行存在瑕疵。
(四)违约职责具有补偿性和必定的恣意性
其一,违约职责以补偿守约方因违约行为所受丢失为首要意图,以危害赔偿为首要职责方式,故具有补偿性质。 其二,违约职责能够由当事人在法令规则的规模内约好,具有必定的恣意性。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则:当事人能够约好一方违约时应当依据违约状况向对方付出必定数额的违约金,也能够约好因违约发作的丢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二、违约的免责事由
(一)免责事由的概念
免责事由也称免责条件,是指当事人对其违约行为免于承当违约职责的事由。合同法上的免责事由可分为两大类,即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好免责事由。法定免责事由是指由法令直接规则、不需要当事人约好即可引用的免责事由,首要指不可抗力;约好免责事由是指当事人约好的免责条款。有人以为,抗辩权也可成为免责事由。其实,行使抗辩权并不构成违约,因此无责可免。
(二)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的概念。依据我国法令的规则,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防止并不能打败的客观状况。不可抗力的要件为:(1)不能预见,即当事人无法知道事情是否发作、何时何地发作、发作的状况如何。对此应以一般人的预见才能为规范加以判别;(2)不能防止,即不管当事人采纳什么办法,或即便尽了最大尽力,也不能防止或防止事情的发作;(3)不能打败,即以当事人本身的才能和条件无法打败这种客观力气;(4)客观状况,即外在于当事人的行为的客观现象(包含第三人的行为)。
2、不可抗力的规模。不可抗力首要包含以下几种景象:(1)自然灾害,如飓风、洪水、冰雹;(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3)社会反常事情,如停工、骚乱。
在不可抗力的适用上,有以下问题值得注意:(1)合同中是否约好不可抗力条款,不影响直接引用法令规则;(2)不可抗力条款是法定免责条款,约好不可抗力条款如小于法定规模,当事人仍可引用法令规则建议免责;如大于法定规模,超出部分应视为别的成立了免责条款,依其约好;(3)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款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约好将不可抗力扫除在免责事由之外。
3、不可抗力的免责效能。因不可抗力不能实行合同的,依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违约方可部分或悉数革除职责。但有以下破例:(1)金钱债款的拖延职责不得因不可抗力而革除。(2)拖延实行期间发作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能。
(三)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好革除将来可能发作的违约职责的条款,其所规则的免责事由即约好免责事由。对此,合同法未作一般性规则(仅规则格局合同的免责条款)。值得注意的是:免责条款不能扫除当事人的根本职责,也不能扫除成心或重大过错的职责。
以上便是小编收拾的关于合同违约职责的相关内容,供咱们参阅。在违约行为中,违约各方别离按各自详细违约形状的法令结果别离向对方承当相应责。在判定中,常见的便是法官可按过错份额将危害在权力与职责人之间进行分摊。如果您还有其它的法令问题,咱们网站也供给专业的律师服务,欢迎在线咨询。
一、违约职责具有以下特征
(一)违约职责是一种民事职责
法令职责有民事职责、行政职责、刑事职责等类型,民事职责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施行民事违法行为或依据法令的特别规则,依据民法所应承当的民事法令结果。民法通则专设“民事职责”一章(第六章),规则了违约职责和侵权职责两种民事职责。违约职责作为一种民事职责,在意图、构成要件、职责方式等方面均有别于其他法令职责。
(二)违约职责是违约的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承当的职责
合同联系的相对性决议了违约职责的相对性,即违约职责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职责,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不承当违约职责。详细而言:(1)违约职责是合同当事人的职责,不是合同当事人的辅助人(如代理人)的职责;(2)合同当事人关于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的违约承当职责。合同法第121条规则: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形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当违约职责。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胶葛,依照法令规则或许依照约好处理。
(三)违约职责是当事人不实行或不完全实行合同的职责
首要,违约职责是违背有嗷合同的职责。合同有用是承当违约职责的条件。这一特征使违约职责与合同法上的其他民事职责(如缔约过错职责、无效合同的职责)差异开来。
其次,违约职责以当事人不实行或不完全实行合同为条件。能够发作违约职责的违约行为有两种景象:一是一方不实行合同职责,即未按合同约好供给给付;二是实行合同职责不符合约好条件,即其实行存在瑕疵。
(四)违约职责具有补偿性和必定的恣意性
其一,违约职责以补偿守约方因违约行为所受丢失为首要意图,以危害赔偿为首要职责方式,故具有补偿性质。 其二,违约职责能够由当事人在法令规则的规模内约好,具有必定的恣意性。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则:当事人能够约好一方违约时应当依据违约状况向对方付出必定数额的违约金,也能够约好因违约发作的丢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二、违约的免责事由
(一)免责事由的概念
免责事由也称免责条件,是指当事人对其违约行为免于承当违约职责的事由。合同法上的免责事由可分为两大类,即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好免责事由。法定免责事由是指由法令直接规则、不需要当事人约好即可引用的免责事由,首要指不可抗力;约好免责事由是指当事人约好的免责条款。有人以为,抗辩权也可成为免责事由。其实,行使抗辩权并不构成违约,因此无责可免。
(二)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的概念。依据我国法令的规则,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防止并不能打败的客观状况。不可抗力的要件为:(1)不能预见,即当事人无法知道事情是否发作、何时何地发作、发作的状况如何。对此应以一般人的预见才能为规范加以判别;(2)不能防止,即不管当事人采纳什么办法,或即便尽了最大尽力,也不能防止或防止事情的发作;(3)不能打败,即以当事人本身的才能和条件无法打败这种客观力气;(4)客观状况,即外在于当事人的行为的客观现象(包含第三人的行为)。
2、不可抗力的规模。不可抗力首要包含以下几种景象:(1)自然灾害,如飓风、洪水、冰雹;(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3)社会反常事情,如停工、骚乱。
在不可抗力的适用上,有以下问题值得注意:(1)合同中是否约好不可抗力条款,不影响直接引用法令规则;(2)不可抗力条款是法定免责条款,约好不可抗力条款如小于法定规模,当事人仍可引用法令规则建议免责;如大于法定规模,超出部分应视为别的成立了免责条款,依其约好;(3)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款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约好将不可抗力扫除在免责事由之外。
3、不可抗力的免责效能。因不可抗力不能实行合同的,依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违约方可部分或悉数革除职责。但有以下破例:(1)金钱债款的拖延职责不得因不可抗力而革除。(2)拖延实行期间发作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能。
(三)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好革除将来可能发作的违约职责的条款,其所规则的免责事由即约好免责事由。对此,合同法未作一般性规则(仅规则格局合同的免责条款)。值得注意的是:免责条款不能扫除当事人的根本职责,也不能扫除成心或重大过错的职责。
以上便是小编收拾的关于合同违约职责的相关内容,供咱们参阅。在违约行为中,违约各方别离按各自详细违约形状的法令结果别离向对方承当相应责。在判定中,常见的便是法官可按过错份额将危害在权力与职责人之间进行分摊。如果您还有其它的法令问题,咱们网站也供给专业的律师服务,欢迎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