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开立信用证的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4 17:25进口信用证
一、界说
进口信用证是指我行(开证行)依据进口商的请求向受益人(国外出口商)开具的,确保在必定期限内,凭议付行寄来的契合信用证规则的全套单据,依照信用证条款对外付款的书面许诺。
信用证是比较完善的国际贸易结算方法,因为银行信用的介入,为出口商安全收款、进口商安全收货供给了保证。
二、开证条件
1、请求人有必要是具有法人资格和进口运营权的企业或单位,在我行开立辅币或外币账户,财政、运营情况正常、资信杰出,与我行保持稳定的结算事务来往;
2、企业运营的进口商品在同意运营的规模之内;
3、进出口两边挑选以信用证作为结算方法;
4、系“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在册企业;
5、供给必定份额的确保金,及其它方式的担保,关于资信杰出的优质客户,可免收确保金。
三、开证手续
在提出进口开证请求时,企业除供给流动资金借款所需的资料以外,还需向我行供给以下资料:
1、进口合同、进口批件、署理协议、进口付汇核销单等有关文件,如需求应供给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发的《进口付汇存案表》;
2、填写我行供给的《进口开证请求书》,缮打信用证条款,加盖公司公章及财政预留印鉴章并经有权签字人签字后提交给我行。
四、信用证付款
依照国际惯例,我行作为开证行应在收到单据的七个工作日内对外处理付款,承兑。因而,企业在收到我行的到单告诉书后,应立即审单,假如单据无误,请在我行到单告诉书规则的日期内向我行承付或承兑。客户在处理信用证项下对外付款时,要及时进行网上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