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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市里水美高装饰材料厂诉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复议决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7 03:32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定书
(2004)佛中法行终字第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海市里水美高装修资料厂。地址佛山市南海区里水牧场村。负责人覃恩。厂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劳作和社会保障局。地址佛山市同济西路7号。法定代表人招汉铨,局长。托付署理人梁显凤,该局干部。上诉人南海市里水美高装修资料厂因诉佛山市劳作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复议决议一案,不服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南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结。原审确定的现实:2003年8月12日,佛山市南海区劳作和社会保障局作出NO.(2003)054号《工伤确定书》,于2003年10月8日送达给原告南海市里水美高装修资料厂。原告不服,于2003年12月19日向被告佛山市劳作和社会保障局恳求复议。该局以为原告的恳求超越复议时效,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七条的规则作出佛劳社复决字[2003]004号不予受理决议。原告不服,遂提起诉讼恳求吊销该不予受理的决议。原审以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则,被告有权对原告提出的复议恳求作出行政复议决议。原告因不服佛山市南海区劳作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NO.(2003)054号《工伤确定书》,向被告恳求复议,其提出行政复议恳求的时效已超越法定期限六十日。被告依法作出的不予受理决议,确定现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告恳求吊销被告作出的佛劳社复决字[2003]004号不予受理决议的建议根据不足,应不予支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则,判定保持被告作出的佛劳社复决字[2003]004号不予受理决议,案子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当。上诉人南海市里水美高装修资料厂不服原判,提起上诉称:佛山市劳作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决议程序违法。该局辩称2003年12月19日收到恳求资料,12月20日作出决议。但从该局供给的资料来看,其最快也只能是2003年12月22日才知道恳求的内容,且其作出不予受理决议的时刻超越了五天的法定期限。因而,请二审法院吊销原判。被上诉人佛山市劳作和社会保障局答辩称:上诉人在2003年10月8日收到佛山市南海区劳作和社会保障局的NO.(2003)054号《工伤确定书》,而我局于2003年12月19日收到上诉人行政复议恳求,并于2003年12月20日作出佛劳社复决字[2003]004号不予受理决议,因上诉人恳求行政复议的时效已超越法定六十日的期限,所以我局作出的复议决议现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的建议没有现实根据,请二审法院保持原判。经审查,原审法院经庭审质证而确定的根据合法有用,能够证明原审确定的现实,本院予以承认。本院以为:本案中,上诉人已于2003年10月8日收到佛山市南海区劳作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NO.(2003)054号《工伤确定书》,但在2003年12月19日才向被上诉人佛山市劳作和社会保障局恳求行政复议,该复议恳求已超越法定六十日的复议时效,被上诉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七条的规则作出不予受理上诉人复议恳求的决议确定现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支撑。上诉人以为被上诉人是在2003年12月22日收到复议恳求且超越五日的法定期限作出复议决议归于程序违法的建议,没有现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撑。原审法院作出保持被上诉人复议决议的判定是正确的,依法应予保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则,判定如下:驳回上诉,保持原判。二审诉讼费100元由上诉人承当。本判定为终审判定。审 判 长谢少清审 判 员杨小芸署理审判员周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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