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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的欺诈行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5 19:15
外来务工人员李小妹(化名),上一年9月买了一份假高中毕业证,应聘到某商场熟食货台当售货员,并签订了一年劳作合同。不久前,商场称其文凭系假造,要求与她免除合同,但她以自己怀孕为由回绝解约。北京丰台区司法局员查询发现,该商场招聘售货员的岗位时,明确要求应聘者具有中专以上学历,而依据《劳作合同法》有关规则,以诈骗等手法缔结的劳作合同无效,因而,李与商场签的劳作合同是无效的,她不能享用医疗待遇。(5月20日《北京晨报》)
看完了今后,大约意思应该是:李小妹供给了假文凭,虽然怀有身孕,其所在单位仍可解聘她。假如是这样的话,个人以为是不适当的。
剖析:
1、个人以为司法局是否有权确定该合同效能是值得商讨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则,下列劳作合同无效或许部分无效:
(一)以诈骗、钳制的手法或许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实在意思的状况下缔结或许改变劳作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革除自己的法定职责、扫除劳作者权力的;
(三)违反法令、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则的。
对劳作合同的无效或许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作争议裁定组织或许人民法院承认。
我对该条款的了解是:一份劳作合同是否有用,应该有劳作保证部分或许人民法院来确定。
2、假如终究由劳作保证部分或许人民法院来确定合同的效能状况发作,那么本合同是否被必定确定无效呢?答案依然是否定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则,该劳作合同或许被确定为部分无效。
由于,李小妹的诈骗行为并没有对他实践实行劳作合同的才能构成瑕疵,也便是说,她实践上是具有实行劳作合同才能的。咱们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则的“以诈骗...缔结或许改变劳作合同的"指的是,劳作者或许用人单位一方以诈骗手法使对方在违反实在意思的状况下缔结劳作合同,并导致合同不能实行或许不能彻底实行,然后违反缔结劳作合同的意图。劳作者和用人单位缔结劳作合同的意图便是劳作者可以为用人单位供给合格的劳作并取得收入为意图。个人以为:李小妹的诈骗行为并不对实行劳作合同的才能构成威胁,并且可以供给合格的劳作,因而,该劳作合同应该被以为部分无效。
3、劳作合同无效或许部分无效与劳作合同的免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第二十七条 劳作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能的,其他部分依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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