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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协议怎样判断是否有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3 00:59
【案情】
2002年11月21日,原告徐xx与薛xx成立了北京山水林生态农庄有限公司,原告占20%股份,薛xx占80%股份。2005年12月30日,薛xx在未经原告赞同的情况下,私行将原告的20%股权转让给被告薛xx,并办理了工商改变挂号手续。2006年4月19日,被告薛xx将该股权悉数转让给被告北京xx贸易公司。
2007年4月2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承认薛xx将原告具有的20%股权转让给被告薛xx的协议无效。2007年8月21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顺义分局因山水林公司提交虚伪证明文件获得公司改变挂号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原告遂申述要求承认被告薛xx与被告北京xx贸易公司签定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因被告薛xx无权处置原告在山水林公司的股权,故该股权转让行为违背法令规则,应属无效。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
【焦点】
薛xx与北京xx贸易公司签定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用?
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则,无处置权的人处置别人产业,经权利人追认或许无处置权的人缔结合同后获得处置权的,该合同有用。在本案中,因为原告徐xx从头到尾都没有授权给薛xx,也没有作出追认或许授权的行为。因而被告薛xx关于原告一切的20%的股权是无处置权的,其私行转让股权的行为是违背法令规则的。
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则,有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的景象的,合同无效。故法院支撑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定被告薛xx于2006年4月19日与被告北京xx贸易公司签定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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