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乘客乘坐公共汽车被杀,死者家属可以告公交公司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3 12:58
公交是归于公共交通工具,那要是乘客乘坐公共汽车被杀,死者家族能够告公交公司吗?接下因由听讼网的小编为我们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常识,欢迎我们阅览!
【案情简介】
由于公交车上太挤,两名乘客发作口角继而发作打架,其间一名男人被对方用刀捅死。案子发作在两年前,行凶者现已遭到法令的处分,不过,死者家族以为公交公司也应该承当30%连带补偿职责,遂将公交公司告上了法庭。10月31日,该案在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经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8月,陆某和妻子小赵乘坐373路公共汽车前往布吉,因车上人多拥堵,陆某与同车乘客张小强发作口角,继而发作肢体冲突。两边在打架的过程中,张小强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朝陆某的左肋部捅了一刀。
陆某被送至医院后,经抢救无效逝世。经判定,陆某系因左胸部遭受单刃锐器效果形成心脏决裂失血性休克逝世。
案子发作后,张小强因犯成心伤害罪,一审被判处死刑延期两年履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判张小强补偿陆某家族合计73万余元。张小强不服判定提起上诉,终审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刑事部分审判完毕后,陆某家族以为,373路公交车的所属单位深圳天诚运送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诚公司)也应对陆某的逝世担任。由于事发在373路公交车上,司乘人员一向没有出头阻止,也没有当场报警,并在陆某受伤后也没有表明欲将其送往医院救治。家族以为,天诚公司在整个事情中一向处于不作为状况,公交车严峻超载、拥堵也是案子发作的主要原因,因而家族以为天诚公司应负有相应的民事职责。
陆某家族遂将天诚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其对形成丢失的73万元中的30%承当连带补偿职责,即22万余元,别的要求承当精力危害抚慰金5万元。
【法令解读】
一审福田法院以为,陆某乘坐天诚公司的公交车,与天诚公司形成了合法的城市公交运送合同联系,天诚公司应当对旅客尽到相应的安全保证职责,将陆某安全运送到目的地。陆某逝世事情发作在运送过程中,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天诚公司应当对陆某的逝世承当相应的危害补偿职责。原告(陆某家族)恳求被告(天诚公司)对丢失承当30%的职责,契合法令规定,法院予以支撑。而关于精力危害抚慰金,法院不予支撑。
因而,一审法院判定天诚公司对张小强应承当的补偿职责中的30%即22万余元向原告承当连带补偿职责。
关于一审判定,天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昨日该案在深圳中院二审开庭。天诚公司以为,陆某的逝世是张小强形成的,公交公司与张小强之间没有一起的侵权行为,片面上也没有一起的差错。并且,天诚公司与陆某的客运合同联系中,天诚公司没有任何的违约行为,不应该对其逝世承当补偿职责。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