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不还抵房子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4 10:38
在实践生活中,遇到的债款胶葛时,债款人在协议到期时却无力归还,债款人就会想到用自己的房子来抵消债款。那么,欠债不还抵房子的行为是否契合法令的规则?有没有法令效能呢?接下来,请跟从听讼网小编收拾相关事例来说明,仅供参考!
一、欠债不还抵房子是否具有法令效能
以房抵债的法令性质与效能
以房抵债并不是一个法令概念,而是一种社会现象。因为我国法令关于以房抵债这一社会现象未做评判、调整,尚无明文规则,致使理论、实务界关于以房抵债承认的定见不合较大,未形成的共同。 依据以房抵债合意到达的时刻不同,能够将以房抵债分为两类,一是债款清偿期届满前的以房抵债,二是债款清偿期届满后的以房抵债。
(一)债款清偿期届满前的以房抵债
关于在债款清偿期届满前,当事人到达以房抵债的合意,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以为该以房抵债名为以房抵债,实为债款的担保。在债款未到期前,当事人两边约好,债款到期后,若债款人无力清偿债款的,则以房子作为抵债物清偿原债款。学者以为,虽然两边之间并非直接明确地约好将抵债协议中的房子作为原债的担保,一起抵债协议中有约好抵债价格,满意房子买卖合同的条件,但透过现象看实质,债款人与债款人在到达以房抵债合意时的原意是债款到期后实行原债款,而不是将房子直接作为抵债物进行代物清偿。
《物权法》榜首百八十六条规则:“典当权人在债款实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典当人约好债款人不实行到期债款时典当产业归债款人一切。”依据该条规则的了解,我国法令制止两边当事人在债款到期前到达未经抵债物清算程序,直接将抵债物一切权搬运至债款人的约好。若当事人在债款清偿期届满前到达以房抵债的合意,并约好债款清偿期届满后直接搬运一切权的,存在以房抵债协议违反上述法令规则而无效的危险。因为在上述情况下到达的以房抵债合意的实在意图是债款人为了确保债款的完结,而在债款人无力清偿到期债款的景象下未经价值评价等程序直接将房子一切权归属债款人的约好与物权法制止流抵条款的约好内容是共同的。若当事人在债款清偿期届满前到达以房抵债的合意,并约好债款到期后的清算办法的,该以房抵债协议有用,但仍然不能否定其担保的性质,又因不动产典当的公示效能以处理不动产典当挂号为准,因而该以房抵债仅对当事人两边有约束力,不得对立第三人。
(二)债款清偿期届满后的以房抵债,但未处理改动挂号。 现在,关于债款清偿期届满后以房抵债效能的承认,存在与代物清偿相同的争议,主要有两种观念,一是以房抵债的诺诚性;二是以房抵债的实践性。
1、以房抵债的诺成性。
所谓以房抵债的诺成性指的是当事人两边到达以房抵债的合意即可,就发作民法上的法令效能。以房抵债是承认抵债物的以物抵债,本文将学习以物抵债的观念来说明以房抵债的性质。崔建远教授倾向以物抵债的诺成性,崔教授别离供认以物抵债与代物清偿,崔教授以为,若债款人与债款人到达以物抵债合意但未实践实行的情况下,应确以为以物抵债;若债款人与债款人到达以物抵债的合意且已实践实行的情况下,应确以为代物清偿。2崔建远教授在编写《合同法》的时分表明晰以物抵债诺成性的理念,崔教授以为因为我国现行法令并没有以物抵债的明文规则,以物抵债的构成要件也未释明,在此情况下,崔教授主张将以物抵债合同归类于非典型合同,除非合同当事人约好将实践给付行为作为以物抵债合同的构成要件外,以物抵债合同无需要求债款人实践受领抵债物。依据崔教授以物抵债的观念,以房抵债是诺成性法令行为,以房抵债协议则是诺成性合同。
持该观念的学者以为,以房抵债发作在相等主体之间,以房抵债协议理应遭到合同法的调整。我国合同法在总则第三章规则了合同的效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榜首款规则,依法建立的合同,自建立时收效。该条款是合同建立收效的一般性规则,除非合同法分则作出破例规则,不然合同的建立收效均适用这一规则。一些学者以为,实践性合同归属于有名合同,实践性合同收效条件应当规则在合同法分则之中,而以房抵债乃至于以物抵债协议并未呈现在合同法分则中,也就是说合同法分则并未对以房抵债协议作出破例规则,以房抵债协议系诺成性合同。
在司法实践中,也有将以房抵债的诺成性作为裁判思路。最高院在审理庆阳市立康活性炭有限公司与庆阳市威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房抵债胶葛再审一案中以为,债款人与债款人有权挑选清偿债款的办法,以物抵债协议的收效要件也不要求实践实行,涉案的以物抵债合同与商品房预售合同是两边的实在意思表明,分属两个不同的民事法令联系,由此承认两公司之间到达的以房抵债协议合法有用。
2、以房抵债的实践性。
从债款法法理的视点来说,清偿是消除债的最主要办法。要到达债款清偿的作用,除了债款人与债款人有清偿债款的合意,还需要债款人的给付行为与债款人的实践受领行为。学者以为代物清偿是清偿债款的办法之一,应当具有四个条件:当事人之间存在存在债款债款联系;两边当事人到达代物清偿的合意;给付办法不同;债款人实践受领它种给付以替代原给付。以房抵债的建立,也应当满意上述条件。以房抵债的意图是为了消除原债,途径是经过改动原债的实行办法,故以房抵债的作用也应在完结债款人的给授予债款人的受领行为后才干完结,也就是说以房抵债必需要完结房子改动挂号手续。因而,债款人与债款人之间的原债并不因到达以房抵债的合意而消除,在以房抵债中只要房产经过过户挂号,债款方消除。若仅有以房抵债的合意,而未对抵债房过户搬运产权的,则原债并未消除,抵债的意图也未完结。综上所述,从以房抵债两边当事人的原意来看,抵消原债是其意图,而实践性则是以房抵债的特色。
别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实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则(试行)》第87条规则:“当事人之间到达的宽和协议合法有用并已实行结束的,人民法院作实行结案处理。”从该规则看,对实行结束的宽和协议,法院予以承认,本来的债款消除,相反,关于到达合意但未实行的宽和协议,法院不予承认,本来的债款未消除。基于此能够推断出以房抵债的实践性,笔者以为该条能够作为以房抵债的实践性的法令依据。
(三)债款清偿期届满后的以房抵债,并已处理改动挂号 若当事人在债款清偿期届满后到达以房抵债的合意,并完结房产改动挂号的,该以房抵债行为有用。当然,我国法令承认该种情况下的以房抵债行为效能的一起,也给予了当事人及案外人的救助途径。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则,关于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对合同内容有严重误解的情况下或合同内容对一方当事人显失公正的情况下以及合同一方当事人经过诈骗、钳制或乘人之危等手法或办法致使对方在违反实在意思的情况下缔结的合同,该合同为法令上的可吊销合同,受危害方有权恳求人民法院或许裁定组织改动合同内容或许吊销该合同。依据该条规则,若债款人与债款人在实行以房抵债过程中存在上述景象的,当事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或裁定组织改动或吊销。除此之外,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赋予结案外人恳求法院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力,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赋予结案外人的吊销权,充沛保证结案外人的救助权。若第三人以为债款人与债款人的以房抵债存在歹意勾结,实践上是搬运债款人产业,危害其合法权益的,也能够恳求人民法院承认债款人与债款人之间实行的以房抵债行为无效或吊销其已完结的以房抵债行为。
二、以房抵债的概念
以房抵债,从法令层面上来说,归属于承认抵债物——房子的以物抵债行为,实质上是以物抵债即代物清偿的一种。关于代物清偿的概念,学者以为,代物清偿是指债款人以异种给付替代原债所约好的给付并完结物权的搬运,从而使原债消除。关于本文所要评论的以房抵债的概念,笔者参照代物清偿的概念来承认,以房抵债指的是当事人两边到达改动原债的实行办法,以房子赔偿原债的合意,约好以债款人或经第三人赞同的第三人一切的房子折价赔偿原先的债款,并依据合意将房子产权搬运至债款人名下的行为。在实践中,当事人两边到达以房抵债合意的体现形式多样,例如签定以房抵债协议、房子买卖合同等等。
三、依法供给以房抵债法令服务,完结两边合同的意图。
我国法令并不制止以房抵债行为,以房抵债在实践中具有可操作性。最高人民法院以为在实行过程中,假如实行人与被实行人到达代物清偿的合意,法院能够认可在不经过拍卖或许变卖程序直接将抵债物的一切权搬运至债款人。一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实行中拍卖、变卖产业的规则》第19条第1款规则:“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许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存价,参与的请求实行人或许其他实行债款人请求或许赞同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存价承受拍卖产业的,应当将该产业交其抵债”。5上述以物抵债的规则是咱们为当事人供给以房抵债法令服务的法令依据和操作指引。笔者以为,咱们在为当事人供给以房抵债的法令服务时,要将以房抵债所涉的法令危险清楚奉告,并按法令规则标准规划合法有用的以房抵债协议。
1、以房抵债协议要防止流抵条款。依据前文所述的,当事人在债款清偿期届满前到达债款人不实行到期债款时抵债物归债款人一切的合意,该合意违反了制止流抵的强制性规则。因而,在债款到期前规划以房抵债协议时,尽量防止抵债物的一切权直接归债款人一切的约好。以房抵债协议规划时参加抵债房清算程序的约好,例如债款人无力清偿到期债款时,对抵债房按照公正准则进行价值评价,经过折价或许拍卖、变卖等办法处置抵债房。
2、到达以房抵债合意后,主张当事人尽早完结房子改动挂号手续。依据大部分司法判例的定见,以房抵债协议系实践性合同,只要处理房子改动挂号,以房抵债行为才具有法令约束力。因而,咱们在为当事人供给以房抵债法令服务时,在当事人到达合法有用的以房抵债的合意后,应及时提示当事人尽早处理好房子的产权改动挂号手续,避免呈现因一方当事人反悔而呈现不能到达以房抵债的预期作用。
归纳上述,小编收拾有关以房抵债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我国法令没有明文规则答应以房抵债。最高人民法院以为,假如在实行过程中,实行两边能够到达代物清偿的协议,法院关于此债款的消除是认可的。以房抵债行为在实践中是具有可操作性的,法令也并不制止此行为。更多问题,听讼网供给专业法令咨询服务。
一、欠债不还抵房子是否具有法令效能
以房抵债的法令性质与效能
以房抵债并不是一个法令概念,而是一种社会现象。因为我国法令关于以房抵债这一社会现象未做评判、调整,尚无明文规则,致使理论、实务界关于以房抵债承认的定见不合较大,未形成的共同。 依据以房抵债合意到达的时刻不同,能够将以房抵债分为两类,一是债款清偿期届满前的以房抵债,二是债款清偿期届满后的以房抵债。
(一)债款清偿期届满前的以房抵债
关于在债款清偿期届满前,当事人到达以房抵债的合意,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以为该以房抵债名为以房抵债,实为债款的担保。在债款未到期前,当事人两边约好,债款到期后,若债款人无力清偿债款的,则以房子作为抵债物清偿原债款。学者以为,虽然两边之间并非直接明确地约好将抵债协议中的房子作为原债的担保,一起抵债协议中有约好抵债价格,满意房子买卖合同的条件,但透过现象看实质,债款人与债款人在到达以房抵债合意时的原意是债款到期后实行原债款,而不是将房子直接作为抵债物进行代物清偿。
《物权法》榜首百八十六条规则:“典当权人在债款实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典当人约好债款人不实行到期债款时典当产业归债款人一切。”依据该条规则的了解,我国法令制止两边当事人在债款到期前到达未经抵债物清算程序,直接将抵债物一切权搬运至债款人的约好。若当事人在债款清偿期届满前到达以房抵债的合意,并约好债款清偿期届满后直接搬运一切权的,存在以房抵债协议违反上述法令规则而无效的危险。因为在上述情况下到达的以房抵债合意的实在意图是债款人为了确保债款的完结,而在债款人无力清偿到期债款的景象下未经价值评价等程序直接将房子一切权归属债款人的约好与物权法制止流抵条款的约好内容是共同的。若当事人在债款清偿期届满前到达以房抵债的合意,并约好债款到期后的清算办法的,该以房抵债协议有用,但仍然不能否定其担保的性质,又因不动产典当的公示效能以处理不动产典当挂号为准,因而该以房抵债仅对当事人两边有约束力,不得对立第三人。
(二)债款清偿期届满后的以房抵债,但未处理改动挂号。 现在,关于债款清偿期届满后以房抵债效能的承认,存在与代物清偿相同的争议,主要有两种观念,一是以房抵债的诺诚性;二是以房抵债的实践性。
1、以房抵债的诺成性。
所谓以房抵债的诺成性指的是当事人两边到达以房抵债的合意即可,就发作民法上的法令效能。以房抵债是承认抵债物的以物抵债,本文将学习以物抵债的观念来说明以房抵债的性质。崔建远教授倾向以物抵债的诺成性,崔教授别离供认以物抵债与代物清偿,崔教授以为,若债款人与债款人到达以物抵债合意但未实践实行的情况下,应确以为以物抵债;若债款人与债款人到达以物抵债的合意且已实践实行的情况下,应确以为代物清偿。2崔建远教授在编写《合同法》的时分表明晰以物抵债诺成性的理念,崔教授以为因为我国现行法令并没有以物抵债的明文规则,以物抵债的构成要件也未释明,在此情况下,崔教授主张将以物抵债合同归类于非典型合同,除非合同当事人约好将实践给付行为作为以物抵债合同的构成要件外,以物抵债合同无需要求债款人实践受领抵债物。依据崔教授以物抵债的观念,以房抵债是诺成性法令行为,以房抵债协议则是诺成性合同。
持该观念的学者以为,以房抵债发作在相等主体之间,以房抵债协议理应遭到合同法的调整。我国合同法在总则第三章规则了合同的效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榜首款规则,依法建立的合同,自建立时收效。该条款是合同建立收效的一般性规则,除非合同法分则作出破例规则,不然合同的建立收效均适用这一规则。一些学者以为,实践性合同归属于有名合同,实践性合同收效条件应当规则在合同法分则之中,而以房抵债乃至于以物抵债协议并未呈现在合同法分则中,也就是说合同法分则并未对以房抵债协议作出破例规则,以房抵债协议系诺成性合同。
在司法实践中,也有将以房抵债的诺成性作为裁判思路。最高院在审理庆阳市立康活性炭有限公司与庆阳市威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房抵债胶葛再审一案中以为,债款人与债款人有权挑选清偿债款的办法,以物抵债协议的收效要件也不要求实践实行,涉案的以物抵债合同与商品房预售合同是两边的实在意思表明,分属两个不同的民事法令联系,由此承认两公司之间到达的以房抵债协议合法有用。
2、以房抵债的实践性。
从债款法法理的视点来说,清偿是消除债的最主要办法。要到达债款清偿的作用,除了债款人与债款人有清偿债款的合意,还需要债款人的给付行为与债款人的实践受领行为。学者以为代物清偿是清偿债款的办法之一,应当具有四个条件:当事人之间存在存在债款债款联系;两边当事人到达代物清偿的合意;给付办法不同;债款人实践受领它种给付以替代原给付。以房抵债的建立,也应当满意上述条件。以房抵债的意图是为了消除原债,途径是经过改动原债的实行办法,故以房抵债的作用也应在完结债款人的给授予债款人的受领行为后才干完结,也就是说以房抵债必需要完结房子改动挂号手续。因而,债款人与债款人之间的原债并不因到达以房抵债的合意而消除,在以房抵债中只要房产经过过户挂号,债款方消除。若仅有以房抵债的合意,而未对抵债房过户搬运产权的,则原债并未消除,抵债的意图也未完结。综上所述,从以房抵债两边当事人的原意来看,抵消原债是其意图,而实践性则是以房抵债的特色。
别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实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则(试行)》第87条规则:“当事人之间到达的宽和协议合法有用并已实行结束的,人民法院作实行结案处理。”从该规则看,对实行结束的宽和协议,法院予以承认,本来的债款消除,相反,关于到达合意但未实行的宽和协议,法院不予承认,本来的债款未消除。基于此能够推断出以房抵债的实践性,笔者以为该条能够作为以房抵债的实践性的法令依据。
(三)债款清偿期届满后的以房抵债,并已处理改动挂号 若当事人在债款清偿期届满后到达以房抵债的合意,并完结房产改动挂号的,该以房抵债行为有用。当然,我国法令承认该种情况下的以房抵债行为效能的一起,也给予了当事人及案外人的救助途径。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则,关于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对合同内容有严重误解的情况下或合同内容对一方当事人显失公正的情况下以及合同一方当事人经过诈骗、钳制或乘人之危等手法或办法致使对方在违反实在意思的情况下缔结的合同,该合同为法令上的可吊销合同,受危害方有权恳求人民法院或许裁定组织改动合同内容或许吊销该合同。依据该条规则,若债款人与债款人在实行以房抵债过程中存在上述景象的,当事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或裁定组织改动或吊销。除此之外,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赋予结案外人恳求法院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力,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赋予结案外人的吊销权,充沛保证结案外人的救助权。若第三人以为债款人与债款人的以房抵债存在歹意勾结,实践上是搬运债款人产业,危害其合法权益的,也能够恳求人民法院承认债款人与债款人之间实行的以房抵债行为无效或吊销其已完结的以房抵债行为。
二、以房抵债的概念
以房抵债,从法令层面上来说,归属于承认抵债物——房子的以物抵债行为,实质上是以物抵债即代物清偿的一种。关于代物清偿的概念,学者以为,代物清偿是指债款人以异种给付替代原债所约好的给付并完结物权的搬运,从而使原债消除。关于本文所要评论的以房抵债的概念,笔者参照代物清偿的概念来承认,以房抵债指的是当事人两边到达改动原债的实行办法,以房子赔偿原债的合意,约好以债款人或经第三人赞同的第三人一切的房子折价赔偿原先的债款,并依据合意将房子产权搬运至债款人名下的行为。在实践中,当事人两边到达以房抵债合意的体现形式多样,例如签定以房抵债协议、房子买卖合同等等。
三、依法供给以房抵债法令服务,完结两边合同的意图。
我国法令并不制止以房抵债行为,以房抵债在实践中具有可操作性。最高人民法院以为在实行过程中,假如实行人与被实行人到达代物清偿的合意,法院能够认可在不经过拍卖或许变卖程序直接将抵债物的一切权搬运至债款人。一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实行中拍卖、变卖产业的规则》第19条第1款规则:“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许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存价,参与的请求实行人或许其他实行债款人请求或许赞同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存价承受拍卖产业的,应当将该产业交其抵债”。5上述以物抵债的规则是咱们为当事人供给以房抵债法令服务的法令依据和操作指引。笔者以为,咱们在为当事人供给以房抵债的法令服务时,要将以房抵债所涉的法令危险清楚奉告,并按法令规则标准规划合法有用的以房抵债协议。
1、以房抵债协议要防止流抵条款。依据前文所述的,当事人在债款清偿期届满前到达债款人不实行到期债款时抵债物归债款人一切的合意,该合意违反了制止流抵的强制性规则。因而,在债款到期前规划以房抵债协议时,尽量防止抵债物的一切权直接归债款人一切的约好。以房抵债协议规划时参加抵债房清算程序的约好,例如债款人无力清偿到期债款时,对抵债房按照公正准则进行价值评价,经过折价或许拍卖、变卖等办法处置抵债房。
2、到达以房抵债合意后,主张当事人尽早完结房子改动挂号手续。依据大部分司法判例的定见,以房抵债协议系实践性合同,只要处理房子改动挂号,以房抵债行为才具有法令约束力。因而,咱们在为当事人供给以房抵债法令服务时,在当事人到达合法有用的以房抵债的合意后,应及时提示当事人尽早处理好房子的产权改动挂号手续,避免呈现因一方当事人反悔而呈现不能到达以房抵债的预期作用。
归纳上述,小编收拾有关以房抵债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我国法令没有明文规则答应以房抵债。最高人民法院以为,假如在实行过程中,实行两边能够到达代物清偿的协议,法院关于此债款的消除是认可的。以房抵债行为在实践中是具有可操作性的,法令也并不制止此行为。更多问题,听讼网供给专业法令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