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电子合同的效力问题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3 06:07
【电子合同效能】电子合同的效能问题
(一)电子合同具有书面方法的法令效能
跟着电子合同的开展,不少国家现已意识到运用法令承认电子合同效能的必要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96年6月选用了《电子商业演示法》。该法指出:由于数码信息具有今后被引证的可能性,足以担任书面文件的使命,不能只是由于信息选用的方法是数码信息而否定其法令效能、有效性和可强制执行性。
我国合同法已将传统的书面合同方法扩大到数据电文方法。该法第十一条规则:“书面方法是指合同书、函件以及数据电文(包含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能够有形地体现所载内容的方法。”这实际上已赋予了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平等的法令效能。
(二)电子签名的效能与电子合同的树立
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则:“自两边当事人签字或许盖章时合同树立。”电子合同未必具有传统概念下的书面正式文本,此刻所谓的签字盖章也就有了新的概念和方法,这便是电子签名。
跟着电子签名承认技术问题的处理,需要从法令上给予其认可,承认其效能。现在,国际上已遍及树立电子商务认证中心,对电子文书的真实性进行证明和判定。《电子商业演示法》第七条现已对签名这一界说进行了拓展,电子签名也包含在内。
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已规则了有关假造、变造、消灭国家机关的公函、印章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公民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