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给我国旅居加拿大的公民寄递离婚诉讼文书问题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4 06:46
发布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0>新法发字第65号关于我侨居加拿大的公民诉请与国内爱人离婚应怎么处理的陈述收悉。现就所提问题函复如下: (一)关于发往国外的诉讼文书转递方法问题,请按我院1978年8月14日<1978>法民字第12号给广东省高级法院批复中的规则处理。即“发往国外的法律文书需求经上级法院检查认可,再由中级法院报请外交部领事司转递”。 (二)关于统辖问题,赞同你院定见,由伊犁州分院受理此案作为一审。 (三)关于赵镜瑜诉状的查验问题,保险的方法,是经我驻加使领馆处理认证手续。如你院以为与其留在国内的笔迹对照有把握,不经使领馆认证也能够。 此外,依据赵在诉状中反映的状况,请留意多做李春贵的思维教育工作,如判离婚对婚生子女的组织及资产处理等亦应妥善处理。 出国的法律文书,留意确保政治质量。 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侨居加拿大的公民诉请与国内爱人离婚应怎么处理的请示陈述 最高人民法院:
据我伊犁州分院陈述及所附资料,新源县东方红农场女教师赵镜瑜,1968年与同场农工李春贵成婚,生二男一女。该赵于1978年去加拿大省亲,现从国外写信给新源县法院,诉请离婚。伊犁州分院以为,须查清赵现在的国籍,以确认案子统辖,并就查验、咨询定见和送达法律文书的途径及文书检查问题请示我院。 咱们以为,依据赵镜瑜信中遣词及其去加拿大时刻尚不太长的状况,似可不再查验,经确认她仍保留着我国国籍。依据法院干部业务水平不高和缺少实践经验及外事与侨务组织的设置等状况,咱们曩昔规则,一方在境外的离婚案子,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寄往境外的文书由我院审阅。现在,仍可保持这种方法。赵、李离婚案子可由伊犁州分院受理一审。 唯向境外一方咨询定见和送达文书及查验状况的途径较难确认。查曩昔有关文件,针对不同状况或在不同时刻,对这一问题有过多种规则,如经过侨务机关或驻外使领馆转递,经过律师组织触摸,经过外交途径处理,法院用不印法院名义的信封直接寄送,由境外一方的亲属或由境内一方转送等。自“文化大革命”以来,除前列最终一种外,其他途径实践均被否定,而最终那种彻底依托私家的方法,又往往有影响境外一方的诉讼权力或阻碍诉讼顺利进行的弊端。此外,赵镜瑜诉请离婚一案,境外一方为原告,又与曾经的大都案子不同。虽然赵在诉状中已对许多重要问题表明了定见,但审理中或许还有须向其讯问或与之商洽的事项。至于赵的诉状及其今后文书的签署,怎么确认确系其自己所为,咱们考虑,在加拿大查验可能有较多困难,且亦不甚必要,是否到她原工作单位对照一下她走前所留的笔迹即可?关于没有这种条件的案子,还应考虑认证方法。 咨询、查验、送达途径究应怎么处理?咱们对其他一些问题的观点是否稳当?还须留意什么其他问题?请指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0>新法发字第65号关于我侨居加拿大的公民诉请与国内爱人离婚应怎么处理的陈述收悉。现就所提问题函复如下: (一)关于发往国外的诉讼文书转递方法问题,请按我院1978年8月14日<1978>法民字第12号给广东省高级法院批复中的规则处理。即“发往国外的法律文书需求经上级法院检查认可,再由中级法院报请外交部领事司转递”。 (二)关于统辖问题,赞同你院定见,由伊犁州分院受理此案作为一审。 (三)关于赵镜瑜诉状的查验问题,保险的方法,是经我驻加使领馆处理认证手续。如你院以为与其留在国内的笔迹对照有把握,不经使领馆认证也能够。 此外,依据赵在诉状中反映的状况,请留意多做李春贵的思维教育工作,如判离婚对婚生子女的组织及资产处理等亦应妥善处理。 出国的法律文书,留意确保政治质量。 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侨居加拿大的公民诉请与国内爱人离婚应怎么处理的请示陈述 最高人民法院:
据我伊犁州分院陈述及所附资料,新源县东方红农场女教师赵镜瑜,1968年与同场农工李春贵成婚,生二男一女。该赵于1978年去加拿大省亲,现从国外写信给新源县法院,诉请离婚。伊犁州分院以为,须查清赵现在的国籍,以确认案子统辖,并就查验、咨询定见和送达法律文书的途径及文书检查问题请示我院。 咱们以为,依据赵镜瑜信中遣词及其去加拿大时刻尚不太长的状况,似可不再查验,经确认她仍保留着我国国籍。依据法院干部业务水平不高和缺少实践经验及外事与侨务组织的设置等状况,咱们曩昔规则,一方在境外的离婚案子,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寄往境外的文书由我院审阅。现在,仍可保持这种方法。赵、李离婚案子可由伊犁州分院受理一审。 唯向境外一方咨询定见和送达文书及查验状况的途径较难确认。查曩昔有关文件,针对不同状况或在不同时刻,对这一问题有过多种规则,如经过侨务机关或驻外使领馆转递,经过律师组织触摸,经过外交途径处理,法院用不印法院名义的信封直接寄送,由境外一方的亲属或由境内一方转送等。自“文化大革命”以来,除前列最终一种外,其他途径实践均被否定,而最终那种彻底依托私家的方法,又往往有影响境外一方的诉讼权力或阻碍诉讼顺利进行的弊端。此外,赵镜瑜诉请离婚一案,境外一方为原告,又与曾经的大都案子不同。虽然赵在诉状中已对许多重要问题表明了定见,但审理中或许还有须向其讯问或与之商洽的事项。至于赵的诉状及其今后文书的签署,怎么确认确系其自己所为,咱们考虑,在加拿大查验可能有较多困难,且亦不甚必要,是否到她原工作单位对照一下她走前所留的笔迹即可?关于没有这种条件的案子,还应考虑认证方法。 咨询、查验、送达途径究应怎么处理?咱们对其他一些问题的观点是否稳当?还须留意什么其他问题?请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