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环境执法的障碍与对策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1 23:39
摘 要:环境法令是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剖析了当时我国环境法令的首要阻碍,并提出了应对战略。 关键词:环境法令 阻碍 对策环境法令是国家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分按照法定的职权与程序对环境行政相对人所施行的具有法令约束力的详细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法令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跟着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环境法令遇到了设自各方面的阻碍,成为困扰我国环境维护问题的一个难点。当时,在依法治国成为我国根本战略战略的局势下,讨论我国环境法令的首要阻碍,寻求铲除这些阻碍的相应对策,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含义和实践含义。一 阻碍剖析从总体上来看,当时我国环境法令过程中首要存在以下阻碍:1立法阻碍(1)环境立法威望上的瑕疵法令的威望性是环境法令顺利进行的根本保障。从法理上来说,维护法令威望的一个重要方面的要求是立法应坚持相对的稳定性,即不对立法做过于频频的改变。但是,就现在来看,我国环境立法系统中的许多立法显着无法满意这一方面的要求。以我国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为例,1987年9月5日,我国拟定并公布了建国以来的第一部《大气污染防治法》,此后到2000年仅14年的时间里便对其进行了两次修正,其间,最终两次修正的时间差只要5年。这种频频的改变极大影响了我国环境立法的威望性,使我国环境立法存在不同程度的威望瑕疵,并然后影响到了这些立法自身的位置及其民众信赖度,增加了环境法令的难度。(2)环境立法之间联系的不协调我国现行的《环境维护法》在立法上重视了对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规则,对自然资源维护的规则则着墨不多,这一点直接导致了《环境维护法》和自然资源维护法之间联系的欠协调性;而《森林法》、《渔业法》、《草原法》关于30天行政诉讼时效的规则则也为其与其他单行法之间的抵触暗设了先机。此外,近几年来我国相继出台或修正了一大批环境法令法规,但与之相配套的施行细则却并未出台或作相应修正。这些状况无疑为环境法令设置了立法的适用阻碍,阻碍了环境法令的顺利进行。(3) 环境立法内容上的缺点现行立法中的某些规则过于抽象,缺少配套法规和相应部分来加以细化,如《环境维护法》关于“三一起”准则的规则就显着归于一般性的准则规则,缺少详细的细化办法,使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分在法令过程中缺少充沛法令依据,难以详细操作。此外,现行法令规则上的某些坏处也较为严峻。如对排污收费准则中“单因子”收费问题的规则:同一排污口含有两种以上有害物质时,按收费最高的一种核算。这种规则不只显着有失公允,不利于环境的污染管理,且使得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分在法令过程中“有法难依”,也在必定程度上影响了环境立法的施行。2 行政阻碍(1) 各职能部分法令权的不恰当装备当时,我国环境行政管理体制施行一致监管和分工担任相结合的准则,即由各级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分在各自的辖区范围内依法对环境维护作业施行一致监管,而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职能部分如工业部分、归纳部分等则担任本系统内部的环境与资源维护作业。这样一来,在环境法令过程中,针对各种利益的抵触,作为不同法令主体的各职能部分的行政权力必然会发作不同程度的磕碰,然后使环境法令难于进行。如,法令已要求建设项目须经环保部分批阅后其他有关职能部分才可给予处理相应的有关手续。但在实践中,有些职能部分违背这一规则的状况却屡有所闻,而作为同级部分的环保部分却很难处以必要的约制。这就导致了环境法令的紊乱,直接影响了环境依法行政。(2) 法令人员素质的欠缺近年来,环保组织尤其是某些底层环保组织在进人问题上把关不严,使许多不明白事务、文化程度和政治素质不高的人进入了环境法令部队。这些人员因为不熟悉环境法令规则且缺少必要的行政法令素质和才能,在环境法令过程中,对某些问题,或为所欲为,或依个人利益联系去处理,或彼此推诿,使法令不妥或行政不作为的现象时有发作,然后严峻损害了环境法令部队的全体形象,大大降低了当地环境法令的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