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确认程序的案件管辖地怎么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7 01:48关于司法承认程序的案子统辖问题
司法承认案子是指关于触及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胶葛,经人民调停安排和其他依法建立的具有调停功能的安排调停达到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后,由两边当事人共同到人民法院请求承认调停协议的法律效力的一种新的案子类型。
关于司法承认案子的统辖问题,依据《若干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停司法承认程序的若干规则》(以下简称《若干规则》)规则,当事人能够在书面调停协议中挑选当事人住所地、调停协议实行地、调停协议签定地、标的物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统辖,但不得违背专属统辖的规则。人民法院在立案前派遣人民调停委员会等调停安排调停并达到调停协议,当事人请求司法承认的,由派遣的人民法院统辖。通常情况下,司法承认案子都在调停安排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统辖。新民事诉讼法基本上吸收了司法变革的这些效果,明确规则司法承认案子的统辖法院为调停安排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当然,这种规则并不扫除两边当事人在不违背专属统辖的前提下进行协议统辖。在单个情况下呈现派遣法院与统辖法院不一致的,法院也能够经过先立案、后托付、再转化为法院调停书的方法,防止不方便统辖问题的呈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