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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公务人员发生交通事故能要国家赔偿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2 05:15
我是一个进城运营餐饮业的农人。上个月,我在去菜市场收购的路上,和正在执行公务的国家机关干部谢某发作交通事故,两边的摩托车撞到一同,在理论的过程中,发作四到,我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花去医疗费用900多元,我屡次向谢某索要均被其回绝。有人告诉我,谢某是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并且事发时正在执行公务,我能够要求国家补偿。请问,我能够要求并得到国家补偿吗?
从你的来信看,你无权提出国家补偿,当然也不可能得到国家补偿。根据我国国家补偿法第2条的规则,只要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略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的合法权益,并形成损伤的,受害人才有取得国家补偿的权利。
就你所说的状况,谢某尽管时正在执行公务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是你的损伤是因两边发作交通事故导致彼此撕打所形成的,而非谢某违法行使职权形成的侵权结果。很显然,在这起事情傍边,谢某的行为纯属个人行为,而不是职务行为。所谓职务行为,有必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国家机关的名义,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国家办理权利的行为。不然均属个人行为。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进行的职务行为,国家不承当补偿职责。理由很简单,由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个人行为的意图是出于本身利益的需求,行为所取得的权益也归个人享有而非由国家享有,与此相适应,个人行为所发生的消沉结果,更应由个人承当。对此,国家补偿法第5条明确规则,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的,国家不承当补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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