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有没有全国统一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0 08:25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则,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求,能够对土地进行征收,征收土地的时分要发布征收计划,确认土地征收的补偿规范,那么征地补偿有没有全国统一规范?下面由爱土拆迁律师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一、征地补偿有全国统一规范吗
土地征收补偿是没有全国统一规范的,土地征收补偿的规范由各地的政府根据本地区的详细情况进行确认。
相关法令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处给予补偿。
征收犁地的补偿费用包含土地补偿费、安顿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犁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犁地被征收前三年均匀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犁地的安顿补助费,按照需求安顿的农业人口数核算。需求安顿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犁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均匀每人占有犁地的数量核算。每一个需求安顿的农业人口的安顿补助费规范,为该犁地被征收前三年均匀年产值的四至六倍。可是,每公顷被征收犁地的安顿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越被征收前三年均匀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助费规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助费的规范规则。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规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则。
征收城市市郊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则缴纳新菜地开发建造基金。
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则付出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助费,尚不能使需求安顿的农人坚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能够添加安顿补助费。可是,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越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均匀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开展水平,在特别情况下,能够进步征收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助费的规范。
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顿计划确认后,有关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布告,并听取被征地的乡村团体经济组织和农人的定见。
二、乡村征地补偿费怎么分配
1、土地补偿费归村团体一切。
村团体作为笼统主体,象征性具有所属成员的团体土地一切权,按照法理,在村团体失掉其一切土地时,天经地义具有该土地征用后的一切征地补偿费。对该征地补偿费的详细处置,《乡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则:“触及乡民利益的下列事项,乡民委员会有必要提请乡民会议讨论抉择,方可处理:(三)从村团体经济所得收益的运用。”村团体有权以乡民会议或乡民代表会议的方式,抉择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和运用,村团体能够将该团体收入用于开办团体企业,开展公益建造,能够分配到各户,能够分配给被征用承揽经营土地的乡民。而村团体依法对其一切征地补偿款作出的处理,应供认其合法性。若村团体将征地补偿费进行分配,则该部分征地补偿费权属依法发作搬运,团体与成员间因分配抉择而产生了权利义务联系。
2、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一切者一切。
用地者在征地中,因其征地致使别人可预得收入的削减,然后构成权益丢失,理应对该悉数可预得收入予以补偿,此补偿性质同于经济上的权利义务相等原理。该处的“别人”指该被征用土地的承揽经营者,包含已转包经营者。乡民的该项所得,是其产业丢失的金钱补偿,故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同于乡民的其他产业,性质上并不具有其他特别的意义。实践中,用地者在预算出其三大补偿费金额后,将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连同其他费用同时付出与村团体,由村团体再行处理。因钱银一切权随占有而搬运,此刻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由村团体占有操控,乡民并不具有该费的一切权,其与村团体构成法令上的债权债务联系,村团体作为享有青苗补偿费的乡民的债务人,有必要将该费返还乡民,乡民亦可向村团体行使给付请求权。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征地补偿有全国统一规范吗”问题进行的回答,土地征收补偿是没有全国统一规范的,土地征收补偿的规范由各地的政府根据本地区的详细情况进行确认。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爱土网进行法令咨询。
一、征地补偿有全国统一规范吗
土地征收补偿是没有全国统一规范的,土地征收补偿的规范由各地的政府根据本地区的详细情况进行确认。
相关法令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处给予补偿。
征收犁地的补偿费用包含土地补偿费、安顿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犁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犁地被征收前三年均匀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犁地的安顿补助费,按照需求安顿的农业人口数核算。需求安顿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犁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均匀每人占有犁地的数量核算。每一个需求安顿的农业人口的安顿补助费规范,为该犁地被征收前三年均匀年产值的四至六倍。可是,每公顷被征收犁地的安顿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越被征收前三年均匀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助费规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助费的规范规则。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规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则。
征收城市市郊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则缴纳新菜地开发建造基金。
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则付出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助费,尚不能使需求安顿的农人坚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能够添加安顿补助费。可是,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越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均匀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开展水平,在特别情况下,能够进步征收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助费的规范。
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顿计划确认后,有关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布告,并听取被征地的乡村团体经济组织和农人的定见。
二、乡村征地补偿费怎么分配
1、土地补偿费归村团体一切。
村团体作为笼统主体,象征性具有所属成员的团体土地一切权,按照法理,在村团体失掉其一切土地时,天经地义具有该土地征用后的一切征地补偿费。对该征地补偿费的详细处置,《乡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则:“触及乡民利益的下列事项,乡民委员会有必要提请乡民会议讨论抉择,方可处理:(三)从村团体经济所得收益的运用。”村团体有权以乡民会议或乡民代表会议的方式,抉择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和运用,村团体能够将该团体收入用于开办团体企业,开展公益建造,能够分配到各户,能够分配给被征用承揽经营土地的乡民。而村团体依法对其一切征地补偿款作出的处理,应供认其合法性。若村团体将征地补偿费进行分配,则该部分征地补偿费权属依法发作搬运,团体与成员间因分配抉择而产生了权利义务联系。
2、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一切者一切。
用地者在征地中,因其征地致使别人可预得收入的削减,然后构成权益丢失,理应对该悉数可预得收入予以补偿,此补偿性质同于经济上的权利义务相等原理。该处的“别人”指该被征用土地的承揽经营者,包含已转包经营者。乡民的该项所得,是其产业丢失的金钱补偿,故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同于乡民的其他产业,性质上并不具有其他特别的意义。实践中,用地者在预算出其三大补偿费金额后,将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连同其他费用同时付出与村团体,由村团体再行处理。因钱银一切权随占有而搬运,此刻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由村团体占有操控,乡民并不具有该费的一切权,其与村团体构成法令上的债权债务联系,村团体作为享有青苗补偿费的乡民的债务人,有必要将该费返还乡民,乡民亦可向村团体行使给付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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